【供销社的日子真好,有房就分了!】近期,全国各地纷纷出台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其中作为供销社的“老典型”,北京市已经开始推行经济适用房制度改革,并将在2020年之前完成。其实早在2013年北京市就已开始进行经济适用住房的试点。今年1月5日公布的《北京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凭有效证件可以在购买本市职工自住房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商品住宅享受相应比例分房政策。
- 一、单位拥有福利房的“历史遗留问题”
- 现在我们来看看,过去单位福利分房中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是如何处理的。据了解,2000年以前单位建房需要先申请土地,需要单位开具“购地批文”,而后才能开始建房。由于没有“拆迁补偿”等配套措施,购房单位不能直接拿到房款,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拆迁补偿”款。“当时很多职工都是住在单位职工宿舍,房屋征收后,由于各种原因,很多职工不能及时拿到自己的房款。现在有了政府相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之后,很多人就能拿到房款了。”一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告诉记者,在这一问题上许多单位都是“睁一只眼”。
- (1)2001年以前,企事业单位通过内部竞标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指土地出让合同中包含土地用途)(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
- 土地出让金支付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单位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原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国土部门出具变更证明。原土地主管部门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登记手续时提供的复印件作为转让凭证。需由原土地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土地变更证明”,并对“变更证明”中记载的内容进行“复核”。审核无误后向市国土局出具“土地变更证明”。市国土局对“变更证明”内容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转让凭证记载在“出让合同”中。
- (2)职工已经享受住房或房改配套房款的,不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直接按照购房合同价格与原房款一起支付。
- 这种情况也是可以办理的,可以分两种情况:第一种:已经领取住房补贴的住房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方案通过原单位发放,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第二种:职工尚未获得住房补贴或货币补偿的住房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方案,其住房实物货币补偿方案已经履行了原单位的审批手续、已纳入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这两种情况都是可以解决的。第一种情况下是没有办法获得住房或者货币补偿的,职工可以申请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准进行产权转移;第二种情况下是有办法取得住房和货币补偿的,职工可以选择直接按照原单位发放的住房和货币补偿方案与原房款一起支付原单位住房和货币补偿款至原单位帐户或账户或其他相关单位账户;第三种情况下是有办法取得其他相应方式住房和货币补偿款至原单位帐户或账户或其他相关单位账户至原单位帐户。
- (3)2000年以前各单位因客观原因未通过“购地批文”的情况下建商品房。
- 2001年,《天津市住房保障办法》出台,其中规定:各单位没有取得建设用地,但具备条件的可购买商品房。商品房一般位于城市郊区,原则上以划拨方式供应。允许在原国有土地上进行规划设计。建设项目用地须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协议,在土地使用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文之前建设的商品房也可享受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规定的优惠价格和相应优惠条件。职工个人取得的销售商品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执行。“但根据2003年实施的《天津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规定,住房保障对象因自身条件不能保障其住房时,可以与住房保障单位签订协议以货币方式购买其自有住房或者租赁其自有住房(职工个人拥有自有住房或者租赁住房满五年)。住房保障方式为货币形式购买”。
- (4)自2001年起,企事业单位为职工办理拆迁住房安置手续的,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但是,职工的福利分房一直没有按照现行制度执行。现在随着国务院、省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重视与推动,在这方面的相关政策也在逐步出台。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文件就是《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国务院、省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发布实施,并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和完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国家发改委此前也曾出台过《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对以各类投资、租赁等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的企业;以及企业向职工集资或发放货币补贴后取得的房屋产权和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及其他原因而形成的实物分房和配租等资产问题处理不到位的企业;以及企业和职工自愿转让或转卖给他人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不齐全、有争议等“历史遗留问题”等,都要明确处理办法和办理程序。
- (5)福利分房政策实施前形成的住房面积有两种:
- 一种是自建房,这种住房只是单位为了方便职工工作生活而建房,不属于住房,房屋不是现住条件;另一种是职工自费建房,这种住房不是现住条件;现在这种住房已被单位收回。已被收回的建房面积按不低于原单位建房标准的1.5倍进行补偿。已建房屋按照原面积进行补偿;待单位收回后由职工自行分配住房;原单位另有住房的职工因工作调动而离开本单位时,其所拥有的住房应按原面积进行补助。
- (6)原单位职工住房拆迁后未能按期获得房屋产权登记和商品房购买资格的;
- 比如,北京市的一个福利分房单位,在1999年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了三年的租房合同,但是后来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将房屋过户,也就是没有获得房产证。这一情况一直延续到2008年,才完成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再比如一些企事业单位,由于单位产权已经进行了转让,但是却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还有一些集体企业,由于产权尚未完成流转手续,或者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时遇到的困难都是存在的。那么这些历史遗留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 (7)单位通过分房等形式利用住房职工集资建房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的;
- 【解读】单位拥有福利分房,如果被拆迁,职工该如何获得房产?市国资委表示,有四种办法:《意见》中提到一种办法是:对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予以一定补贴。即:(1)对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职工个人住房的单位;(2)向地方政府报告后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并可获得住房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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