咋办?庭审笔录与庭上所述不一样——包头中院办案记之二

序言

离开包头十五天,我的行程码星星消失了,一阵窃喜。同情下我那两位同行“战友”,行程码再绿,也得把隔离期履行完毕。我终于可以堂堂正正地出入司法机关了,终于不用凭一纸核酸报告以示清白了,终于也不用接受安检大叔小哥的“盘问”了。(谁知天有不测风云,星星消失半天后,深夜重新照亮我的行程,不,卡!暂且按下不表,待有机会再叙)

咋办?庭审笔录与庭上所述不一样——包头中院办案记之二

1.本不是问题的问题

包头的疫情快好转了,没有新增、中高风险区域调低,祝福包头人民。中院的法官们也结束居家隔离恢复了正常办公,我们心心念念的二审庭审笔录昨天也拿到了。

庭审记录虽然拿到,可视化的效果却不太好。因为以网络视频电话形式查看书记员电脑屏幕,既受制于网络信号,也受制于两端手机摄像头的像素,但了有胜无,总算是阅卷成功。可喜可贺,算是对上一篇阅卷失败记的交待。

以文字形式记录的法庭审理活动形成的庭审笔录将是合议庭评判案件的重要参考,这里包括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也包含控、辩、审三方加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表现。所以,庭审笔录很重要,但是,新的问题来了。

在庭审笔录上阅卷中,我们发现一些我们对被告人发问与庭审记录不一致,有一些关键词出现遗漏变成非我们想表达的意思,有一些记录直接把意思搞反,有一些我们想表达的观点却加在别的辩护人记录中。

这可咋办?心中一阵慌乱。脑中同时响起另一个声音,稳住,我们能赢,赶紧学习法条!

咋办?庭审笔录与庭上所述不一样——包头中院办案记之二

2.程序法独立价值体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对庭审笔录作了原则性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刑诉法明确了审判长、书记员要庭审笔录签名,也明确向当事人宣读或给他阅读,当事人发现差错或遗漏可以请求补充或改正。法条规定很明确,要作记录,要签字,也可以补充或改正,可与我们的具体情况有点不一样,我们是辩护人不是当事人,可否申请补充或改正呢?

继续检索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被找到了,开森。

最高院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前两款所列人员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要求改变庭审中陈述的,不予准许

名不正,言不顺。这下作为辩护人,对庭审笔录提出补充或改正的意见可以说是师出有名了。这里还得要解读下,提出补充或改变庭审笔录不是改变庭审时的发言或意见,这是不可以的,只可以对书记员记录与庭审时不一致的地方进行补充或修改。

咋办?庭审笔录与庭上所述不一样——包头中院办案记之二

3.为何我们庭审结束后没有及时发现?

这得要说明下当天庭审结束后的情况。审判长宣判开庭审理休庭后,几名被告人与辩护人就被要求在庭审记录上签名。书记员把庭审记录最后一页(共46页)由被告人按手印后交由各辩护人签字,其余45页没有给到辩护人签字确认。多名本地的辩护人签字完就走了,我们是坚持到最后法庭走空了也没有安排审阅或签字的。(上一篇对此情节有叙述过曲折,此处不再赘述)

每名被告人(刑诉法上的当事人)确实是安排每页按捺,至于有没有认真审阅就另当别论了。借用庭审时公诉人对其他询问笔录质问逻辑,基本可以判定被告人(当事人)是没有机会提出补正或改正了。“认识字吗?”,“认识”,“这签字是你本人签字和手印的吧?”,“是的”,“没有受到强迫吧?”,“没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经专门针对律师查阅庭审笔录发过一个文《关于规范律师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通知》,苏高法[2016]12号,不但规定律师有权在诉讼过程中查阅、复制案件的庭审笔录,而且规定律师在庭审结束时或者在案件卷宗归档前申请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审判人员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落实。你看,这个规定有多细,诉讼、庭审结束时、案卷归档前都考虑到了,只要你想要,那我就落实,你还能有什么言论,还有什么不满意?“你问我支持不支持,我当然是支持的啦!”

我们现场只签了最后一页(46页),其余45页没有看到内容,现场要求阅卷未当场成功。庭审过程中,也没有看到庭审笔录的记录过程,无法当场指出不一致。这就是未能及时发现庭审笔录与庭审情况不一致的客观原因。

咋办?庭审笔录与庭上所述不一样——包头中院办案记之二

4.救济通道在哪里?

之所以要对庭审笔录阅卷,又是强调庭审笔录一致,着实是因为庭审笔录对法庭判决结果的重要性影响太高。

对律师来说,己方庭上发言是否被正确记录、发表的意见是否完整表达,其他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参考,公诉方的意见针对性,这样都将书面辩护词的完善有很大作用。对于审判庭来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构成何罪,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应否处以刑罚、判处何种刑罚,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如何处理等,并依法作出判决、裁定。这里何为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都是体现在庭审笔录中的。虽然法官参与了庭审,可是到评议案件时,经过一段时间对庭审情况不一定记得全面,而全面、完整,最有效的依据只有庭审笔录。让法官再看一遍庭审录音录像也不现实。因此,庭审笔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上述的刑诉法条文与最高院司法解释给到我们可以申请补正或改正的法条依据,可是怎么落地呢?好在最高院都想到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第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第七条 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可以播放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第十一条 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

首先,自2017年起,法庭庭审应当进行录音录像,开庭那天说了什么、讲了什么、做了什么手势、做了什么动作,什么表情、何种情绪,都有音像记录;其次,明确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可以申请补正,书记员可以查询录像进行确认,即使是有理由的不予补正也得将情况记录在案,这里的诉讼参与人是包括律师辩护人;最后,明确辩护人可以申请复印录音录像,法院应当提供便利。这就是如何落地的实操措施了。

咋办?庭审笔录与庭上所述不一样——包头中院办案记之二

5、结局会如何?

从客观情况下来说,我们基本确认目前阅卷的庭审笔录与当天庭审发言不一致;从法理、法条依据来看,通过深入的学习,法院应当进行补正并为我们复制录音录像提供便利;从实际情况来判断,结束会如何确实未知,静待下周上班联系法官。

欲知后事如何,请待我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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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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