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3-见证人未现场见证、代书人未签名,遗嘱无效

一、裁判理由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代书遗嘱,遗嘱见证人未现场见证,遗 嘱代书人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遗嘱无效。

二、案件详情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 1、刘某 2、刘某 3、刘某 4 请求确认刘某某、林某某 于 2008 年 9 月 30 日所立的遗嘱无效。 原告刘某 7、刘某 6、刘某 5、刘某 8 要求确认刘某某、林某某 于 2008 年 9 月 30 日所立遗嘱有效。

被告辩称:

刘某某、林某某于 2008 年 9 月 30 日所立遗嘱有效。

法院审理查明:

刘某某与林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八个子女,即刘某 1、 刘某 2、刘某 3、刘某 4、刘某 5、刘某 6、刘某 7、刘某 8。

刘某某于 2010 年 1 月 24 日去世,林某某于 2012 年 4 月 17 日去世。刘某 9 系刘某 8 之子。 诉讼中刘某 1、刘某 2 提供落款时间为 2008 年 9 月 30 日的“遗嘱”影印件;刘某 8 提供该“遗嘱”的原件。该“遗嘱”主要内容为:现有崔家码头村平房南 X 排 X 号,共六间一院,包括四间正房,东西小房各一间。若日后崔家码头平房拆迁,则财产即为旧平房拆迁后分配所得的全部房产。如我夫妻二人其中一方先逝,则由另一方继承全部财产。他日我二人均逝世后,以上全部财产由长孙刘某 9 继承。其余子女亲属无权支配所有财产。

庭审中,刘某 7 陈述该遗嘱系其找他人书写,代书人的姓名是其代签的,手印亦是其代捺印的;张M某某未在立遗嘱现场,遗嘱证明人签字是后签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遗嘱、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

三、争议焦点

四原告认为:1.涉案遗嘱不具有真实性。2.涉案遗嘱不具有有效 性。

被告认为:刘某某、林某某于 2008 年 9 月 30 日所立遗嘱有效。

四、法院认为

2008 年 9 月 30 日署名“立遗嘱人:刘某某、林某某”的遗嘱系代书遗嘱,《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 月、日。具体到本案,遗嘱代书人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遗嘱证明人 张某某作为见证人亦未在场见证,故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

五、审理结果

刘某某、林某某于 2008 年 9 月 30 日所立《遗嘱》无效。

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3-见证人未现场见证、代书人未签名,遗嘱无效

郭越律师

法学专业学士,专职律师,擅长各类诉讼及非诉业务,具有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擅长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遗产继承、劳动争议等案件,对于商事领域的公司治理、股权结构、企业并购等事亦有一定的研究和建树。代理及服务期间,郭越律师凭借精湛的专业技术及对法律事物的热爱和执着加上真诚的态度,得到了广大用户的高度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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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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