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卷材料有多重要?

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家属由于无法第一时间了解其案件的相关情况,很多当事人会要求律师提供其在司法机关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想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去了解案情,以及为当事人提供帮助。

笔者在此作出提醒:

一.作为律师,刑事诉讼中,律师坚决不能将案卷材料给当事人的亲属看,理由如下:

1、《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2、防范律师的执业风险

辩护律师向当事人亲属泄露案卷材料涉嫌犯罪会被提起公诉。律师虽受当事人委托,服务于当事人,但依然要遵守法律,不能游走在法律边缘,一旦涉嫌违法,后果不是我们能承受住的。同时,一旦出现事故,当事人亲属可能会把责任推给律师。

3、出于保护当事人亲属的需要

当事人亲属可能会作出妨害诉讼的活动,同时可能会因为案件特殊或者其他原因,当事人家属会产生极端情绪,不满证人证言,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从而导致自己被追究刑事责任。

(2)当事人不懂法律,案卷材料中经常会涉及到公民个人信息、隐私,甚至涉及国家秘密等,当事人不能判断出来,如果不小心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国家秘密,有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故从某种程度上讲,为了保护当事人家属,刑事案卷材料不能给当事人亲属查阅。

4、律师可能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保守国家秘密法》将密级从高到低分别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一旦刑事卷宗材料明确标明了三级密级,律师擅自将阅卷提供给委托人的,应当承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卷宗材料未标明密级,律师可能会受到行政或行业处分。

刑事案卷材料有多重要?

二、近亲属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要满足如下条件:

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第四十条规定“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该条中的“其他辩护人”包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代理其刑事案件的亲友。

故当事人近亲属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从检察院、法院查阅、摘抄、复制刑事案件卷宗材料的:一是被委托为辩护人,二是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上述两个条件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近亲属就不能查阅、摘抄、复制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故亲友也可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第六十五条规定“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同上述,当事人近亲属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从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一是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二是经法院许可。上述两个条件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近亲属就不能查阅、摘抄、复制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

小提醒:刑事诉讼中,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事案卷材料有多重要?

相关法律:

《刑法》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第三十七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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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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