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贷款人向银行贷款提供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后追偿的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 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河南街21号。

负责人:张帆。

被上诉人张三,男,汉,19 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 7,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村,联系电话:130 。

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43829.39元、尚欠保费3850.9元,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12月22日,以理赔款及保费总额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执行费、保全费、律师费和保函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及认定部分:

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3日,张三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2016年9月30日,张三(××)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支行(被保险人)签订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主要约定:1.个人贷款保证保险金额为71340元,每月保费率1.9%,每月保险金额为1140元;

2016年10月1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支行(贷款人)与张三(借款人)签订个人贷款合同,主要约定:1.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消费贷款,贷款用途为生产生活所需,贷款金额陆万元整。

2017年12月22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支行出具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主要载明:保险公司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NO.9830720160930275706保险单项下的代偿款43829.39元已于2017年12月22日收到。本行同意接受上述赔款,并同意于收到上述赔款的同时将其对借款人(××)追偿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贵公司,以解决上述保单项下的全部索赔。

  法院认为,本案应为追偿权纠纷,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等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被告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支行贷款后,未及时偿还该笔款项,保险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于2017年12月22日替被告代偿理赔款43829.39元。保险公司要求被告偿还代偿理赔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诉请要求支付保费及违约金,数额过高,且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应以主合同的约定和实际的代偿数额为限,超出部分加重债务人负担,亦不符担保法立法原则,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缺席,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供相应证据,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其自行承担。

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付理赔款43829.3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郑州市一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 民初00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判项,并依法改判:支付上诉人尚欠保费3850.9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12月22日,以理赔款及保费总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双方间系个人贷款保险合同法律关系,非一审法院认定的保证合同,应适用保险法,而非担保法

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申请办理保险事宜,双方间达成保证保险合

同,其合同性质应为保险合同,而非保证合同,具体分析如下:

1、从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来看,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银行等)。而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银行等)的另外一种关系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如果将保证保险合同视为保证合同,那么保险人(保险公司)就是保证人,但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的,而担保法理论认为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是无需对价条件的,显然,将保证保险合同视为保证合同是违背担保法的基本理论的。

2、从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内容来看,保证保险合同是商务性的有偿合同,其内容主要是由投保人交纳保费的义务即保险人(保险公司)收取保费的权利和保险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即被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的权利两者构成。而保证合同按担保法理论来说则是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其内容由债权人的担保权利和保证人的保证义务构成。具体地说就是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保证人应当依约定履行所承担的保证义务。保证人除在一般保证中享有先诉抗辩权外,在保证合同中不享有任何权利。

3、从保证保险合同的使用目的来看,保证保险合同以降低违约风险和分散风险为目的,而保证合同适用的唯一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除此无任何存在价值。

4、从保证保险合同的利益追求来看,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通过开展保证保险业务化解和分散商业风险,获取商业利润。而保证合同以担保主债为目的,并不追求任何经济利益。

故,双方签订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同更符合保险合同的特点,与保证合同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应适用《保险法》,而非《担保法》。

二、被上诉人违反双方间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在保险单中约定,被上诉人每月应支付保费人民币1140元,直至理赔之日止,且发生理赔事宜后,被告应在30天内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否则视为违约,并应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公司赔偿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向保险公司支付违约金。

被上诉人张三未完全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依保单约定,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上诉人作为保证保险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享有代位求偿权,故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承担保单约定的还款责任。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

2019年 月 日

为贷款人向银行贷款提供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后追偿的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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