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不予批捕的意见”应重点分析“社会危险性”

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介入批捕环节,提出专业性法律意见,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书写不予批捕的律师意见,需要我们以刑诉法的规定为基础,以辩护律师的专业技能为支撑,二者有效结合,方能写好。

刑诉法79条关于逮捕的规定,是刑事律师必须予以熟练掌握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这是刑诉法关于逮捕条件的原则性规定。

即逮捕的三个必备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具有社会危险性

书写不予批捕的律师意见时,应该紧紧围绕上述规定而展开,特别是刑诉法对于“社会危险性”所列举的5种情况,这些内容需要辩护律师予以重点关注: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我们发现,上述条文的表述过于简单且原则,实践过程中几乎无法有效操作,对上述“社会危险性”的分析、论证,我们应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而展开。

在这份文件里,对“社会危险性”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下面笔者结合相关规定,对上述五种社会危险性逐一予以分析说明:

(一)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

(2)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

(3)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

(4)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5)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6)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7)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二)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2)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3)在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

(4)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三)犯罪嫌疑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曾经或者企图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的;

(2)曾经或者企图威逼、恐吓、利诱、收买证人,干扰证人作证的;

(3)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与其在事实上存在密切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到位的;

(4)其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四)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扬言或者准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2)曾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

(3)采取其他方式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

(4)其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

(五) 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2)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3)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

(4)曾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

(5)其他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

不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则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事实基础。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还需要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上述认知是我们写好“不予批捕意见”的前提。

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同时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对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专门予以说明。这需要辩护律师在批捕环节与检方充分的沟通,了解呈报批捕时,当事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理由依据,进而展开有效的论述予以回应。

对于侦查机关来说,如果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据,并在提请逮捕时随卷移送。所以,辩护律师应该重点对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明材料予以充分关注。

刑诉法明确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就需要辩护律师在批捕环节,不但要适时提出不予批捕的意见,而且要结合法律规定认真分析、论证,必要时提供相关材料予以佐证。只有详细的、有针对性的分析、论证,我们书写的不予批捕的意见方能被检方采纳,进而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曹德全 律师

律师的“不予批捕的意见”应重点分析“社会危险性”

曹德全律师

曹德全,大成中国区高级合伙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大成刑辩学院金融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河北省律师协会涉黑恶犯罪辩护与代理委员会秘书长,腾讯.大燕网特约评论员,获得第一届“大成杯”模拟法庭刑事组总决赛“最佳辩手”称号,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等领域的辩护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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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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