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环节的工作

在谈论该话题前,笔者先谈捕诉合一的大背景。

《刑诉规则》第一章第八条 对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例外情况省略)。

捕诉合一意味着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检察官为一人,出于“一岗双责”的压力以及对案件质量的考虑,在批准逮捕环节,承办检察官会在严把逮捕条件的同时,又会提前预测案件到审查起诉证据的调取和证据的固定,并列出详细的补充证据提纲。

总之,在捕诉合一的背景下,承办检察官更乐意听辩护律师的意见,当然前提是辩护律师得提高自己的专业性。

故,辩护律师应把握好该环节,应在审查逮捕期间提出法律意见。法律意见,笔者认为可从四个角度考虑:(一)是否有罪;(二)是否构成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罪名(重罪与轻罪之辩);(三)就构罪而言,是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四)是否有逮捕的必要(社会危险性)。

提出(一)、(三)的法律意见若能被采纳,除可以实现取保候审的目的外,还可将案件阻截或者暂时阻截在审查逮捕环节。当然提出(三)的法律意见也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即给承办检察官的启发去给公安机关列出补充证据提纲。当然笔者认为,原则上辩护律师不要藏着掖着,首先辩护律师是劣势方,其次承办检察官的专业素养通常较高,若能说服具备较高专业素养的优势方,总归不是坏的选择。当然这需要辩护律师通过会见等方式了解案情,预判哪些证据易补,哪些证据难以补,如有必要,可适当保留法律意见。提出(四)的法律意见若能被采纳,可实现取保候审的目的。这边笔者根据自己的办案经历加了(二)的法律意见,(二)的法律意见从实体出发,辩护前移,主要为后期辩护打好基础。笔者代理的某案,公安机关以A罪(重罪)对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经和检察官沟通,笔者判断犯罪嫌疑人会被批捕,着重就(二)的法律意见进行阐释,后当事人确被批捕,批捕一个月后,笔者又提《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过主要目的并非是想取保候审,而是继续阐释犯罪嫌疑人不构成A罪(重罪),批捕两月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笔者在阅卷后,继续提不构成A罪(重罪)的法律意见。现该案处于第一次退查完成后的审查起诉阶段,有一定的可能性,检察院会以B罪(轻罪)起诉。

总之,辩护律师在审查批捕环节的工作目的有三:变更强制措施;把案件阻截或暂时阻截在审查逮捕环节;阻截不了,辩护前移,为后期辩护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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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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