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的前景

数年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改制,是按照公司制的路径改革的,改制后成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并作为一营利企业在当地的市场监督局登记注册。同属中介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却不然,律师事务所改制是按照合伙(含个人)制的路径进行的(初期有“合作制”,后都改为“合伙”),没有走公司制的路子,××××律师事务所,绝大部分是合伙所,极个别的是个人所,尽管相当一部分合伙所实为个人所,但名义上仍体现为合伙所。作为非营利性非法人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在市场监督局登记注册,只在司法厅(局)登记领取执业许可证,并每年定期年检,在已被法院判决确认该等年检费为非法收费后,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仍向律师事务所单位和律师个人坚持收取数额不菲的年检费,知法犯法,这十分具有中国特色。

如上所述,律师事务所不是公司,目前也没有实行公司制的法律依据,但实践中已有一些律师事务所特别是个人律师事务所在尝试实行公司制,律所聘用的专职律师为授薪律师,工资薪酬以固定薪酬为主,同时有效益浮动,案源以律所实际控制人统一安排为主,以个人开拓为辅。对此,律师界也是莫衷一是,智者说智仁者说仁。笔者对此基本持否定态度。大致原因如下:

1、法律不允许资本控制律所

律师体制改革不能偏离法律的轨道,无论是《律师法》还是《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只能采取合伙制或个人制,不允许股份制或公司制。实践中出现过一些非律师出资以律师名义开办律师事务所的现象,但这些出资人只能隐在幕后,律师事务所还是要按规定的条件(比如合伙人律师不能低于三名)登记为合伙所或个人所,也有律师“大佬”通过出资占三分之二以上从而实际主导律师事务所的现象,但这种现象其实也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要知道无论是《律师法》还是《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都把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权力授予了合伙人会议,而不是按照出资多少分配权力,从法律上讲任何实际出资的合伙人都具有重大事务的否决权。这在一家律师事务所运作良好时,大家可以“给面子”允许“大佬”主导决策。但如果出现内部纷争,则任何人都可以给“大佬”决策制造障碍。根据律所运作的实践,真正对律所能够形成较强话语权的人是收费较多的律师,而不是对律所出资最多的律师,即对律所的控制和管理权的大小,是由业务收费多少而不是出资多少决定的,公司制的“资本决”原则在律所是行不通的。

2、市场不允许律所公司制

一些年青律师之所以接受公司化管理,那是因为他们缺乏案源缺乏经验。你给刚执业的年青律师10万到15万的年薪,他们当然愿意跟着你走,他们还会说“这老板不错”。问题是这些年青律师一旦成长起来,有办案经验特别是有自己的案源,毫无疑问他们不会再跟着你领取固定薪酬。更重要的是,领取薪酬是以牺牲自由为代价的,领人工资就得受人管,这是自由洒脱惯了的律师很难接受的。曾有一位法官被“挖”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做资深律师的助理,资深律师看重他的资源,每年给他20万年薪,他很满意,以为这收入很不错。等他看到许多年青律师也能拿到这种收入时,他就不满意了。等到实习期满拿到律师证,立马自己单干去了。经常有律师“大佬”自嘲说,自己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培训学校”。他们不愿意知道的是,那些羽翼丰满的律师不愿意继续跟着“大佬”,他们喜欢自由自在的生活,甚至收入少一点都行。从这个角度讲,公司制是律师这种职业的天敌,二者格格不入。

市场化意味着资源优化配置,即优质的案源要配置给优秀的律师,从而实现收益的最大化。问题是一家律师事务所,它如何保证最优质的案源配置给最优秀的律师?这些优秀律师与优质案源相结合,假以时日只有一种结果,律师会翅膀硬了单溜。一家公司的老板可以通过控股来主导公司业务,但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大佬”是无法通过出资或支配案源来主导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特别是诉讼业务是有人身属性的,你有案源也不是谁都能够胜任的,也不是当事人都愿意请的,这和公司产品的标准化规模化完全是两回事。

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的前景

3、律所不允许以营利为目的

时下,在拜金主义价值观影响下,大部分律师都钻钱眼里去了,这是事实。但律师事务所从来都不是企业,从来都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这也是唯独律师事务所不要求在市场监督局登记的原因所在。有些客户不明就里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合伙人为“×总”,其实律师真不是企业老总。此前就有律师撰文说开律师事务所“不赚钱”,绝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都是“量入为出”保持会计平衡就好,律师的收入来源是自己办案应得的提成收入,不是律师事务所发放的工资薪酬,也不是律师事务所的“分红”。即使每年略有盈余,明智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也是将这些盈余用在内部服务或福利上,而不是作为“投资收益”拿回家。那种认为开律师事务所像开公司一样能赚钱的人,忽视了律师事务所其实就是律师找个地方执业,说白了就是个平台而已,靠收律师的平台挂靠费用获利,是很难赚大钱的。

律师可以有高收入,但国家和社会不允许律师事务所以营利为目的,否则律师就沦为金钱的仆役,他们就可能为了收益而罔顾职业道德乃至公然践踏社会公平正义。这些年出现不少帮着设计“套路贷”“逃税”“虚假诉讼”的律师,帮着垄断强势企业设置霸王条款的律师,帮助客户与法官做“掮客”的律师,给公检法行贿的律师,打着“捞人”名义诈骗的律师,这些人本质上就是被金钱冲昏了头脑,忽视了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那些勾兑律师,哪一位不是被营利“拖下水”?律师可以生活得丰衣足食,但不能太看重钱,否则迟早会出事。一家律师事务所如果是公司化运作,必然逼着律师去创收去营利,那么执业道德就很容易被冲淡。现在已经有律师为了多赚钱不惜一切手段甚至累死的现象,如果再实行律所公司制,等于体制上宣示律师业唯一的目的就是赚钱,行业社会评价会更低,更加不堪。

个别实行公司化的律师事务所,失败的居多。毕竟律师都是热爱自由才出来做律师,谁都不愿意为了一点薪酬人身依附于某个律所或个人,不得不依附,也是暂且权宜之计。律师如果只是喜欢钱,必然不会出来做律师而是去做生意。那些认为因为贫困才出来做律师的想错了,律师本质上不是一个为赚钱而存在的行业,而是像教师、医师那样以品质担当和良知立世的技术性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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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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