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律师讨债后又选择诉前调解,这位企业负责人被律所索赔31万余元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2月1日讯(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陈梓娴)委托律师事务所追讨设备租赁费后,周先生通过法庭诉前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这波操作令律师事务所极为尴尬,认为周先生的行为存在违约,遂要求其全额支付31万余元律师代理费。双方协商未果后,周先生再次来到了法院,不过这次身份从原告变成了被告。今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案情。

委托律师事务所打官司

调解结案后,因代理费酿纠纷

周先生是浏阳某建材租赁部负责人,由于客户欠下近230万元设备租赁费用,遂委托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客户追索租金、赔偿款、违约金、税费等,并授予了律师特别代理权限,委托代理方式为风险代理。

接受委托后,该律师事务所指派聂姓律师代理该案,并垫付了3.5万元诉讼费用。可令律师事务所意外的是,建材租赁部在诉前调解中,与被告客户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对于律师前期所做的工作,建材租赁部仅愿意支付律师事务所垫付的诉讼费用,却拒绝按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

协商未果后,律师事务所将建材租赁部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风险代理费31万余元。

选择调解是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

法院:合同相关约定无效

“我们当时只是口头约定要律师代理案件,后我将公章交给了代理律师全权负责诉讼事宜,没想到他们却私自制作了代理合同,我们对合同的条款都不知情。”庭审中,被告建材租赁部负责人周先生大倒苦水,他是开庭后才看到这份合同的,其中很多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要求全额支付风险代理费用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无需以他人的同意为前提,亦不应受到其他不符合公平原则或行为目的的条件所限。《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以某建材租赁部必须经过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同意作为行使相应民事诉讼权利的前提,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公平原则,因此该约定条款无效。

综合考虑双方在代理合同中的约定、被告的获益情况、原告在代理该案中的付出等因素,浏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建材租赁部向湖南某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8万元。

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胡元媛]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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