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嚣张!敢辱骂、殴打防疫执勤人员!妨害公务罪最高判三年

在这场抗击新冠肺炎的战役中

我们看到了众志成城

无坚不摧的“中国力量”

也看到个别人

无理取闹、拒不配合

甚至辱骂、殴打工作人员

……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妨害公务罪!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太嚣张!敢辱骂、殴打防疫执勤人员!妨害公务罪最高判三年

近日,黑龙江高院也制发了《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依法严惩疫情防控涉及的包括妨害公务在内的9类36种刑事犯罪。

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触犯妨害公务罪,最高判刑三年

太嚣张!敢辱骂、殴打防疫执勤人员!妨害公务罪最高判三年

案例一

太嚣张!敢辱骂、殴打防疫执勤人员!妨害公务罪最高判三年

2月7日上午,陈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在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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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13时许,被害人湖北省通城县公安局北港派出所辅警卢某某、李某与北港镇政府工作人员等人对国道G353北港至湖南省临湘市詹桥镇路段进行封路排查,在道路中央停放执勤车辆并放置“病毒肺炎防控区道路封闭请绕行”的警示牌。被告人陈某乘车经过此路段时,见道路不能通行,遂下车脚踢封路执勤车辆,致车辆保险杠轻微损坏,卢某某、李某等人上前说明封路情况并予以制止,陈某不听劝阻,反而辱骂、殴打执勤人员,在此过程中,陈某将李某咬伤,将卢某某的执法仪摔至地上并踢伤其腹部。经法医鉴定:卢某某主要损伤为左侧第7、8前肋二处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主要损伤为面部软组织挫伤及咬伤致右上肢皮肤破损,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三级。

2月4日,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6日向通城县人民法院提请公诉。2月6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案予以立案,并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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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疫情防控人员执行职务,并导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推荐阅读:辱骂、殴打、咬伤防疫执勤人员,判刑!)

案例二

2月9日上午,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案,这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以来,温州地区首例宣判的涉疫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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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液化气公司送气工)没有携带出入证,驾驶二轮电动车运送煤气罐途经一处防疫卡点时,被街道防疫工作人员李某等人拦停并要求出示出入证及测量体温。被告人黄某某不配合,以被故意刁难为由下车殴打李某头部一拳,并在李某报警时用手掐李某的脖子并扯断其脖子上的工作牌,致使李某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黄某某入该村运送煤气,出村时看到出警到场的公安民警,又上前强行扯下李某佩戴的口罩并大声质问,被公安民警当场控制并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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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瑞安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瑞安检察院同时提前介入,2月8日,瑞安检察院以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瑞安法院同日立案后,启动疫情相关刑事案件优先办理通道,因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于2月9日上午10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推荐阅读:打人、掐脖子、扯口罩,一男子妨害疫情防控被判刑)

案例三

2月9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旧馆镇居家隔离户王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被南浔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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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上午,南浔区旧馆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异地回湖的居家隔离观察人员进行巡查时,发现一居家隔离观察户王某有私自外出行为。随后,工作人员对其开展劝教工作,要求其遵守居家隔离的相关规定,但王某拒不配合。后南浔区公安分局旧馆派出所值班民警到场协助,王某仍不配合且以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法,造成民警面部、颈部多处受伤。

2月9日,南浔区检察院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南浔区法院当天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推荐阅读:拒不配合打伤民警,14天居家隔离变9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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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

1.使用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驾驶机动车袭警的;

2.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的;

3.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

4.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5.纠集多人袭警或者袭击民警二人以上的;

6.曾因袭警受过处罚,再次袭警的;

7.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三、驾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或者挤别、碰撞正在执行职务的警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暴力袭警,致使民警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四、抢劫、抢夺民警枪支,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定罪。

五、民警在非工作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执行职务。

六、在民警非执行职务期间,因其职务行为对其实施暴力袭击、拦截、恐吓等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等定罪,并根据袭警的具体情节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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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

主要行为特征

一、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对象,是依法正在履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依法履行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

此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等。

二、妨害公务罪的手段,通常表现为暴力或威胁。常见的暴力行为有殴打、拘禁、伤害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常见的威胁行为有以将要实施伤人、自伤或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相威胁,从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或不敢依法执行公务。

如果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行为人妨害公务的妨害公务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或死亡,或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则不再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三、此处的“公务”,不仅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所进行的公务,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许多机关单位昼夜坚守在抗击疫情的第一线,对抗击疫情起到了重要作用;当对国家工作人员管控疫情的工作进行暴力或威胁相抵抗时,就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四、妨害公务罪,还要求行为人有“明知故犯”的心理,即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故意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进行阻碍。当然,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犯罪。此处的行为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以多种多样,可能是为逃避疫情排查、抗拒治疗、害怕被隔离,或仅仅是无事生非、为泄私愤、打击报复等;犯罪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由此可见,无论是脚踢执勤车辆的陈某,还是抗拒测体温、殴打民警的黄某某,或是居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出的王某,他们的行为都属于在疫情管控期间妨害公务;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疫情防控越是到了吃劲的时候,越是需要大家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所有人员要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在这个非常时期,当无数医务工作者、党员干部、志愿者勇敢逆行、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冲锋陷阵时,倘若还有人恣意放纵,不服从必要的管制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就有可能触碰法律底线,等待他们的终将是法律的制裁!

责编: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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