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再审案例,再审法定事由的第六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适用法律正确与否与案件的裁判结果直接相关,适用法律错误则很大可能上会导致裁判的结果不正确。

何为再审程序下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民事诉讼法》对适用法律错误规定了六种情形,即: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适用已经失效或未实行的法律、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违反法律适用规则、明显违背立法原意

首先需要明确,该处的法律系实体法而不包含程序法。该法律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最高法颁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和批复等规范性文件。但不包括地方性法规、部门的规章、行业规范等。

其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再审程序下的“适用法律错误”,设置了一个前提:即裁判结果错误。如果最终的裁判结果正确,虽有适用法律不当,也只是“瑕疵”问题,而非错误,不属于再审法定事由。

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系适用法律错误。

所谓案件性质,也就是案件中包含的法律关系。案件性质决定了案由的选择,不同案由一般适用不同的法律。案件定性的主要目的是确定案件适用法律的标准和准则。笼统的说,就是适用A法还是适用B法的争议,比如:民事法律关系不能适用《刑法》,《行政法》。物权法律关系,不能适用债权法。具体的说,比如:借贷合同是“不享利益,不担风险”,而“投资”合同是“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借贷纠纷不能适用投资合同的法律规定。比如:借贷合同标的是可消耗物,返还的是种类物;借用合同标的是不可消耗物,返还时必须返还原物,即特定物。故,借贷合同也不能适用借用合同的法律规定。

最高法再审改判案例:适用法律错误。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177号

金象公司与腾安公司、天翼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再审争议焦点:关于案涉《合作协议书》《补偿协议书》及两份《补充协议书》是否有效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从案涉系列《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其签订建立在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故本案应认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因其违反了《拍卖法》的相关规定而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起诉依据的《协议书》并非案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互换,出资等合同,其争议的是协作竞拍关系中的各自利益分配,因此一审将案由确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不当。金象公司与腾安公司签订的案涉系列协议违反《拍卖法》第四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当认定无效。

最高法再审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再审案件。案涉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是以挂牌出让的方式实施的,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交易作为一种特定的民事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规定执行并受《合同法》的规制。虽然土地使用权的挂牌出让与拍卖出让两种方式在部分操作程序上有相近之处,但却在交易的主体资格、竞买人人数要求、竞报价方式、成交条件等方面存有重大差异。《拍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案涉《合作协议书》是基于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非拍卖出让行为而签署,组织实施挂牌出让的主体是当地土地使用权交易机构,该机构属于专门的事业单位而非拍卖企业,故对于本案所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行为,不应适用《拍卖法》的规定。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协议书》违反《拍卖法》,适用法律错误。

案涉协议书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以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

该案即是对案涉合同适用“拍卖法”还是适用“合同法”的分析。基于土地挂牌出让的主体不是拍卖企业,而是事业单位,故对于本案所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行为不应适用《拍卖法》的规定,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协议违反《拍卖法》,系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法再审案例,再审法定事由的第六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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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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