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的这3大误解,弄不懂农民可要吃大亏

■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土地无疑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是农民的命根子。然而受限于法律知识的匮乏,一些农民朋友对牵涉农村土地的许多基础知识仍然存在很多误解,这很容易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浅析常见的3大误解,相信看完后大家能够将这些问题弄懂弄通,不再在关键问题上犯迷糊了。

关于农村土地的这3大误解,弄不懂农民可要吃大亏

【误解一:土地谁先占了、耕种了就归谁】

实践中,由于各种历史遗留原因,一些土地的真正权利人并没有实际占有、使用土地,这些几乎沦为“荒地”的土地就会被一些热心村民“先占”,从事粮食蔬菜种植或是干脆盖上了房子。

然而某一天权利人找回来了,要求行使对这块土地的占有、使用权利,村民自然就不干了:我已经占上这么多年了,每一寸土地上都洒下了我的汗水,怎么转眼你就说这块地是你的呢?凭一纸林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你就能否定我对土地的占有吗?

这里面的问题在于,土地并不是谁先占上、用了就归谁。我们国家的土地有且仅有两种所有权归属——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没有任何一块地是归私人的。

《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请注意,并不是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就一律归农民集体所有。前面提到的争议中,涉案土地即是属于某国有林场的,多年来一直被某工厂职工所在的社区占用。这种占地种植的做法,显然是对国有土地用途的改变,应当被及时纠正过来。

一般认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多为农村集体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都没问题。

但需要指出的是,所谓“四荒地”如果本身是被人为撂荒的,那么就不能想干嘛干嘛,而是应当依法恢复其土地的原用途,是耕地就只能种植粮食蔬菜,不能拿来种树挖塘。任何人也不能因一块地看上去“荒”而就将其占为己有,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误解二:农村土地承包应当按人口数保证公平,必要时可重分】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持续稳定,一些当初承包土地时认为农村土地“不值钱”的人着急了,要求村集体在承包合同期满后重新分配、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也有一些地方因各种特殊情形造成人地矛盾突出,人口多的农户承包地面积小,人口多年未增加甚至减少的农户反而承包地面积大,人口多的农户就会不断要求“保证公平”,要求重新分配土地。

不过,上述诉求是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和国家的农村承包地政策原则的。农业农村部在对一位人大代表所提意见建议的答复中详尽论述了这一问题:

1.农村土地承包不随家庭成员变动而调整,否则其稳定性就会丧失。它的公平性体现在农户间的平等上,而不是“人口数”的平等上。

2.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如约定不得调整的,则不可因此而调整。

3.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和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4.对确因缺地导致生活贫困的,应当将该户农民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贫困救助体系,并帮助转移就业。

5.进城落户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可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总之,承包地的个别调整是有其红线的——必须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譬如一些村集体下面又分设村民小组或者小队,那么此时承包地只能在小组内流转,在各小组之间“找平衡”打乱重分也是不可以的。

【误解三:宅基地是自家的,想怎么盖都行】

这个问题在明律师已经解析过许多次了,这里不再赘述,只给出结论供农民们记住:

1.宅基地是村集体的,农户仅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和“资格权”;

2.宅基地目前是无偿分配使用的,但不排除一些超占面积、一户多宅、城镇户籍子女继承的宅基地会被收取费用、有偿使用;

3.宅基地可用于村民自建房屋居住,也可依法从事农家乐、商铺等经营,但不可建造楼堂会馆、用于出售的小产权房别墅;

4.宅基地的审批权限归乡镇政府,村委会无权直接审批宅基地,找村长也不管用;

5.宅基地上自建房需要聘请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和人员,接受竣工验收,不能随便找人自建;

6.宅基地使用权按“户”登记,女性家庭成员平等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7.宅基地可自愿有偿退出,但强制收回需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第66条等规定的情形,且必须经报批政府批准;

8.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农户可以提出新批宅基地的申请,其“一户多宅”也可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故此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并非当然违法。

9.自建房必须获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擅自新建、改建、扩建都是违法的,仅有乡、村一级出具的凭证也是不够的。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只要大家牢固树立法治意识,遇到房屋、土地的纠纷时及时查法条、学政策,不意气用事,更不自以为是,大家的合法财产权利也必定会得到法律的强有力保障。不信任法律而只迷信自己多年来的“一贯理解、做法”,最后只能是吃亏上当还得不到补偿。

农业农村部:不存在新增家庭成员无承包地问题,按人口变化调地不利于承包关系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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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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