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事有“法”办本报“律师在线”咨询服务热线昨日铃声不断

您的事有“法”办本报“律师在线”咨询服务热线昨日铃声不断

河北乾骥(邯郸)律师事务所主任毛志江接听咨询热线。

您的事有“法”办本报“律师在线”咨询服务热线昨日铃声不断

河北乾骥(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祥接听咨询热线。

今年“宪法宣传周”之际,邯郸晚报开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热线,特别邀请到河北乾骥(邯郸)律师事务所毛志江、刘志祥两位律师,结合读者来电以案说法,答疑解惑,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

12月4日是宪法宣传日。当天下午,河北乾骥(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走进本报新闻采编大厅,接听群众的咨询电话,一一解答群众身边的法律问题。

“律师,在公共楼道摆放自家物品,是权利还是侵权?”

“律师,提前立遗嘱是不是能免去许多继承上的麻烦?”

“律师,小区里乱停车,物业不作为,不交物业费行不行?”

“律师在线”咨询服务热线一开通,电话铃声不断,问答都和“法”有关。记者将相关问答整理成篇,供读者参考。

毛志江律师:侵权责任案,需评估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

家住魏县的李先生拨通“律师在线”电话,告诉河北乾骥(邯郸)律师事务所主任毛志江律师:“11月26日晚7点,我驾驶比亚迪轿车从山西到邯郸漳河店高速口,正准备下高速。当时天色已黑,我没看清路面状况,来不及打方向,车撞上了一个在高速路上的货车轮胎。我立即拨打了高速交警的出警电话,当时还叫了道路救援,车拉到修理厂,维修师傅说没法修了。车辆入了交强险,但未入车损险,现在不知道如何理赔,请律师告诉我下一步该怎么办?”

毛志江律师询问了事故认定的情况,向李先生提出如下建议:“如果有车损险,可以先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然后由保险公司向高速管理部门进行追偿。您没有投保车损险,这种情况根据《民法典》第1256条、《公路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毛律师提醒李先生:“如果提起诉讼的话,需要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只需对自己有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相对来说,提起诉讼的话,你的举证成本、时间成本投入会比较大。所以回过头看,车损险其实是很有必要的商业保险,这样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先找保险公司理赔,可以相对快速、简便地解决掉赔偿问题。”

家住永年区的王女士拨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热线称:“11月15日,我家老人骑电动自行车走到永年区107国道唐年大酒店附近时,被掉落悬挂的通信线缆挂倒,造成身上多处受伤。事后和各通信公司协商,无法认定侵权责任,希望帮助解决。”

针对此情况,毛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如果一直没有协商到位,建议诉讼处理。”

毛律师同时建议在与责任方的协商过程中,保留好伤者的住院病历、缴费单,被电缆绊倒的视频证据等相关证据。一旦走到诉讼阶段,会涉及举证问题。高空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问题,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原告方需要对电缆脱落以及造成伤者受伤、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进行举证。提前做好应诉准备,可以避免将来如果提起诉讼证据缺少而处于的被动局面。

毛律师说:“涉及侵权责任经协商无果可以走诉讼程序,但需要权衡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才能实现有效维权。”

刘志祥律师:合同纠纷案,证据是关键

市民张先生拨打“律师在线”服务热线咨询涉及合同纠纷的法律途径。张先生称,“我和老许是亲戚关系,他因经营所需于2014年1月份向我借款10万元,还出具了借条,写清了:‘今借到张小三现金拾万整,保证随时支取,借款人许先生’。之后,我孩子结婚急需用钱,向老许要钱时,他敷衍拖延,不予返还借款。我无奈之下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开庭前,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我借条上的名字和我本人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致,很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建议完善证据之后再重新起诉。刘律师,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刘志祥律师问张先生姓名不一致的缘由,张先生称,在老家都喊他小名儿“张小三”,老许打借条的时候记载的也是小名儿,当时也没有注意,借款发生至今已经近十年,那时直接给的现金,没有转账记录,也无法证明给了老许钱。

刘律师了解案情后,告知张先生:“如果借条上的名字与实际名字不符,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很有可能会面临被驳回起诉的法律风险,此案需要有相关证据证明您的真实姓名与借条上的是同一人,最直接的证据就是让许先生认可当时是写错了名字。”

刘律师建议张先生重新和许先生电话联系,说明借条的姓名出现错误,并且再次确认借款的数额。张先生当即表示按照刘律师的嘱咐完成取证,并向刘律师表达了感谢。

刘志祥律师擅长合同纠纷案,他根据经验总结:“借条写错名字还有效吗?有效,但是需要证据佐证。如果借条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可以通过所在派出所、居委会出具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彼人;如果有证人在借款现场,可以让证人出庭作证;若没有证人,借款人又不承认借贷关系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笔迹鉴定,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通过电话录音、短信等方式确认两个名字是同一人。当发现名字不对时,可以打电话或者发短信向借款人表明名字写错了。如果对方没有表示否认的话,进行了录音,便得到了有力的证据。”

邯郸新闻传媒中心记者曹楚琦 文/影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12-07 00:00
下一篇 2023-12-07 00:37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