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星诞下“长孙”,可获得巨额遗产?房产继承知识了解一下

某女星诞下“长孙”,将直接获得巨额遗产?

作为一个身在律师界的吃瓜群众,职业病发作起来,给大家看看法律规定。

根据澳门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规定,可继承遗产之人依下列顺序而被赋权继承:1)配偶及直系血亲卑亲属(“尊亲属”的对称,又称“晚辈亲”);2)配偶及直系血亲尊亲属;

3)与死者有事实婚关系之人;4)兄弟姊妹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5)四亲等内之其他旁系血亲;6)澳门地区(针对无主遗产)。

果然,“长孙”应该是直接在列的法定继承人,无需像内地继承法规定的通过“代位继承”或者“遗嘱”获得份额。

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这里“长孙”并不在列。也就是说,法定顺序下,孙子女并不能够直接继承祖父母的遗产,他们的父母才是法律上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当他的父亲先于祖父母死亡时,孙子女是可以直接继承其祖父母遗产的,是为代位继承。

女星诞下“长孙”,可获得巨额遗产?房产继承知识了解一下

法定继承是遗产继承制度的主要形式,又称无遗嘱继承,指由法律来指定可以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人和有关分配事项的一种法律制度。由于传统风俗的影响,目前在我国,人们较少用遗嘱处理财产,法定继承被普遍使用

所以,作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大多数读者而言,“长孙”能不能直接作为继承人,要依据方式而定:

如果是留下有效遗嘱的,被继承人可以将长孙确定为遗产继承人(实质上属于遗赠);而如果没有留遗嘱,依据法定继承的,则长孙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无缘祖父母辈的遗产。

房产,作为普通家庭财产份额中的大头,在各项处置中均被着重考虑。本文所述房产继承,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有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

一、哪些房产可以被继承?

属于被继承人名下具有产权的,且属于被继承人份额的房产,也即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权益。

不能依法继承的房产,包括只有使用权而没有产权的房屋、违章搭建的房屋、权利人生前已经赠与且去世前未撤销的房产等。

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的作为遗产来继承。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范畴,不得继承。

二、哪些人享有房产的继承权?

房产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也即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立下遗嘱的,按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第二顺位均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或其他组织,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属于遗赠。

对此,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房产继承的条件

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

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

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属于生前的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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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产继承的处理方式

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和切割,故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

若因继承人的人数较多不易分割,或因房屋遗产本身的结构也难以分割等,强行分割可能损害房屋,以致无法正常使用。故对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1、折价补偿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

2、共有方法:各继承人也可以商定遗产房屋为共同所有,也可以按份共有,用协议的方式约定清楚。

五、房产继承的常见误区

●认为产权证上只有写一个人的名字,就可以由其一人做主按遗产来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17、19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能举证证明为个人的以外,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结婚登记后购置的房产,即使房产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产,当一方去世时,其可以被继承的房产仅为其中一半。

●认为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登记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变更登记,即属于生者一人所有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变为一人所有必须进行房屋变更登记。而且,若有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的,一方去世后,另一方的房产要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中均分(一般情况下)。

●认为继子女和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

如果不仅仅有现成婚姻的婚生子女,还有养子女和继子女,那么情况又有不同。

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因此,养子女与继子女的继承权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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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继承权

通常情况下,结婚不登记除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外,对另一方的房产没有继承权。但在我国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承认其效力,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有继承权。

●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遗留的房产应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且无论夫妻共同使用多久,其财产的性质都不会改变。

●认为父亲死亡,未出世的胎儿与财产继承无关

未出生的胎儿在父亲死亡后享有继承权。在孩子未出生前分割遗产的,应为孩子保留份额。在胎儿出生时,不同情形导致不同的权利分配形态:

1、胎儿为活体,则该应留份属于该婴儿,由婴儿母亲监护保管;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份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2、胎儿出生为活体,但是立即又死去的,则该预留份已经转化为该婴儿的财产,依法定继承制度:被继承人为此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一人。

最后说一句,中国人总认为立遗嘱不吉利,但其实父母上了年纪,趁还康健的时候能立个遗嘱,也是给子女省事。子女和父母商谈立下遗嘱,也并非不孝顺。

祝愿天下所有父母都健康长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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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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