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历史(6)——中世纪晚期的法国学说

在(5)中,我们介绍了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今天我们继续。

1453年,土耳其攻陷东罗马帝国首都君士坦丁堡,使基督教在地中海失去了战略支点。随后新航路的开辟,1488年葡萄牙人通过南非的好望角,截断了红海间制肉香料的交通,使远东地区的商品可以绕过非洲到达欧洲,威尼斯等意大利北部城邦失去了贸易中心的地位,走向衰落。

国际私法的历史(6)——中世纪晚期的法国学说

在这样的背景下,承接地中海和大西洋的法国,受地理位置优势,海外贸易随之频繁。不过在这一时期,法国国内虽然名义上统一,但是国内邦国对立,仍处于割据状态,法律极其不统一,存在严重的法律南北对立,北部盛行日耳曼法,而卢瓦河以南则适用制定法,限制了法国贸易发展。

国际私法的历史(6)——中世纪晚期的法国学说

随着资本主义的萌芽,新兴的商人阶级要求建立统一的市场,而解决当时各邦之间的法律冲突也成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前面已经交代了当时的时代背景,意大利北部的贸易中心地位失去,法国离意大利近,且连接地中海和大西洋,意大利的人文思想和法则区别说传入法国。法国的学者在吸收借鉴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上,对之进行了发展,形成了一套新的理论——法国法则区别说。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有两大代表人物,杜摩兰和达让特莱,他们分别生活在法国南北,各自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和封建主的利益,理论主张截然不同。

杜摩兰在思想上继承了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巴托鲁斯的许多观点,也主张把法则分为人法和物法。不过相较于巴托鲁斯的绝对人法物法区分,杜摩兰创造性地发展了这种区别说,他明确提出了“意思自治”,极力扩大“人法”的范围,限制“物法”,改变了意大利学派过分强调法则性质的做法。杜摩兰认为:在契约关系中,应适用当事人的自主选择的习惯法;若当事人未作明确表示选择时,法院应该推定当事人意欲选择的习惯法,即适用当事人默认的习惯法。他的这种“意思自治原则”,代表着新兴商人阶级的利益,顺应了资本主义贸易发展的要求,对后世影响深远,成为了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其也被称为“国际私法学上的天才”,可见贡献之大。

而达让特莱则相反,其代表的是封建地主的利益,他坚决反对契约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极力推崇属地原则,提出了“法则三分说”。在原有的“人法”,“物法”的基础上,他提出了“混合法则”(同时涉及人和物的法则)。其主张扩大物法的适用范围,缩小人法的适用范围,并认为混合法则从属物法,带有浓厚的封建割据思想色彩。

两大学说各自代表两个阶级的利益,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对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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