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追缴维权并不难——时效问题的解决办法

关于社保追缴的问题,虽然有很多粉丝取得了成功,还是有一部分粉丝在追缴途中在社保稽核部门投诉单位受阻,大多以2年时效为由或要求劳动仲裁拒绝办理,让很多维权者望而却步。这期我就详细讲解给分享给大家,其它更多内容请查看个人主页。

如果现在你在社保追缴中,社保稽核部门以时间为由拒绝你对原工作单位的投诉,我们应该对社保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自己写一份复议申请书也可以请律师帮你写,将自己请求事项、理由写明。或许有人再想为什么我申请行政复议就是没有成功,不是你是方法不对,而是你的理由观点不对,行政复议也像上法庭一样,你主张就必须自己举证。自己都找不出法律依据,只会一个头两个大了。现在我将人社保官方关于时效问题回复内容分享给到大家。

《人社建字〔2017〕105号》答复函明确表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因此,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一般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而地方经办机构追缴历史欠费并未限定追诉期。我们认为,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侵害参保人员权益,直接削弱基金支撑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我们高度重视欠缴清理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基金应收尽收。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因法律条文内容较多,不方便大家运用,暂时给大家贡献 一个官方答复观点,让大家先行吸收理解。以供大家行政复议使用。如有遇到社保稽核否定回复,可以在评论留言或私言,我将继续为大家分享社保追缴更多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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