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与实质性修订条文共占比31.2%!《民法典》全文修订梳理汇总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原文来自于北大法宝)。

通过对条文的全面梳理,我们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一)《民法典》1260个条文中,“原文保留”现行法规定的约有457个条文,占比约为36.3%

所谓原文保留,是指《民法典》条文原封不动地移植了现行法的条文,未有任何文字及标点的修订。

例如《民法典》第231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该规定系《物权法》第30条原文移植而来。从数量来看,《民法典》原文保留的条文主要来源于《民法总则》《物权法》以及《合同法》。

从保留比例来看,《民法总则》由于立法时间较近,绝大多数条文得以原文保留,《物权法》有近半数条文得以原文保留,《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法》约有四分之一条文得以原文保留。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民法典》不仅移植了即将废除的法律中的部分条文,少数条文也移植了其他将继续存续的法律中的条文,例如《民法典》第340条移植了《土地承包法》第37条的规定。

(二)《民法典》1260个条文中,约有409个条文系对现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非实质性修订”而来,占比约为32.5%

所谓非实质性修订,是指《民法典》条文对现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仅作了表述上的修订,未改变原法条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任何实质内容。非实质性修订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纯粹文字修订,例如将“但”改为“但是”;不改变原意的标点修订,例如修订分号和句号的使用,以及在某些连词后增加逗号;条内法条引用序号的修订;法条的整合,即将多个法条合并为一个法条;表述的修订,特别是将司法解释的语言表述方式修订为法律的表述方式;对条内不完全列举的增补;对总则编的转致,特别是合同编中一些条文中部分具体内容以对总则编的转致而替代;增加部分宣示性的内容,例如在部分条款中增加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其他非实质性修订。

除人格权编外,各编都有较多的法条源于对现行法以及司法解释所作的非实质性修订。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中有一部分法条系吸收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来。

例如《民法典》第561条(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履行顺序规定)便源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系对后者的非实质性修订。

(三)《民法典》1260个条文中,约有246个条文系对现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实质性修订”而来,占比约为19.5%

所谓实质性修订,是指《民法典》条文对现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作修订已经实质地改变了法条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或者其他实质内容,或者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对部分内容作出了进一步的阐释。

例如,《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将该规定修订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再例如,《民法典》第641条(所有权保留的一般性规定)在保留《合同法》第134条的基础上,明确了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民法典》1260个条文中,约有148个条文系“新增”,占比约为11.7%

具体而言,首先,人格权编大多数条文为新增,需要体系化地认知;

其次,合同编约有相当数量的条文为新增,主要涉及通则分编中关于债的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的规定、典型合同分编中关于保理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以及准合同分编中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规定等;

再次,物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以及侵权编有少数条文为新增,例如物权编第14章新增一类用益物权居住权的相关规定、侵权编第1217条关于“好意同乘”的责任减轻规则等;最后,总则编没有新增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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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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