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常见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闯红灯、妨碍安全驾驶罪、疲劳驾驶

“出行无小事,安全靠大家”,今天《法治声音》依然围绕交通安全展开。守护交通安全不仅关乎驾驶员,更关乎每一个人。

几个常见的交通违法情形

一、闯红灯

闯红灯的现象时有发生。很多人不以为意,但殊不知,闯红灯也是违法行为,甚至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行人闯红灯是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可对行为给予警告、罚款等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在此向大家做三条提醒:第一条,先观察后通过。行人要先观察自己是否走在人行道上,过马路时自己所在路口同一行走方向的人行指示灯是否变绿以及自己是否走在斑马线内;第二条,不要盲目后退。绿灯亮时应当快速通过,若走到一半绿灯变红灯,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继续前行至下一个路人停靠点,切忌突然后撤,打乱驾驶员的预判;第三条,谨防转弯车辆。有许多马路是可以红灯右转的,行人在过马路时应当尤其注意右转车辆,避免与车辆过近。

【法治声音】常见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闯红灯、妨碍安全驾驶罪、疲劳驾驶

二、“妨害安全驾驶罪”。

近几年出现的乘客干扰公交车司机驾驶并因此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相信大家也有所耳闻,例如2018年底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某女子因错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公交车司机就地停车,但因该处无公交车站,司机依规未停车,随后某女子击打司机,司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出手反击,导致公交车失控坠入江中,车上十五条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

为进一步预防及惩戒有关不法行为,维持基本社会秩序,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新增了十多种罪名,其中妨害安全驾驶罪就是对于干扰司机驾驶行为的新增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讲述一则公交车乘客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例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白某搭乘261A公交车欲在佛山市狮山镇塘头公交站下车。因该站点的站牌丢失,公交车司机谭某未在该站点停车。白某与谭某发生争执,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用手推谭某脸部,并拉扯谭某的后背衣服和手臂,对261A公交车的正常安全行驶造成影响。谭某遂停车报警。同月13日,白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附近被抓获。

法院认为,白某对行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白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除了车上乘客之外,如果驾驶员本人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也会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下面给大家再讲述另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案例。

2019年8月14日8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从中山广场公交车站上车,乘坐由被告人卢某驾驶的16路公交车,欲在人民路站下车。上车后,被告人刘某的公交卡(注:优待卡)刷卡无显示,在与卢某交涉未果后,反复刷卡得以显示,此时因刘某认为卢某对其蔑视地笑,遂辱骂卢某,被告人卢某将公交车停在港湾广场车站,与之理论,乘客见状后下车离开,被告人刘某欲下车,被卢某阻拦。被告人卢某驾驶车辆前行,被告人刘某上前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卢某将车刹停。两人继续争执,被告人卢某启动车辆继续前行,被告人刘某再次抢夺方向盘,被告人卢某见状后,丢开方向盘,任由刘某抢夺,致使公交车撞到路边行道树后停止,事故导致公交车挡风玻璃等受损。后被告人卢某报警,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同年10月28日,被告人卢某被传唤归案。

法院认为,刘某抢控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卢某因刷卡问题与原审被告人刘某在公交车上发生争执,到站后刘某要求下车,多次遭到卢某身体阻拦并被关闭车门,造成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卢某在第一次启动车辆时刘某就已发生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其在第二次启动车辆时理应对刘某可能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有所预见,在此情形下卢某作为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放任他人抢夺公交车驾驶操纵装置,擅离职守,在刘某再次抢夺方向盘时主动松开方向盘,致使正在行驶的公交车撞到路边行道树上,车辆受损,其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行为均危及公共安全,均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最后法院判决: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卢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禁止上诉人卢某在三个月内从事公交车驾驶工作。

本案中公交车驾驶员的职责本应该是安全驾驶、热情服务,保证乘客的安全以及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可却与乘客一直发生矛盾纠缠,导致危险的发生,最后落得双方都被判处刑罚的结局。

【法治声音】常见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闯红灯、妨碍安全驾驶罪、疲劳驾驶

在发生乘客妨害驾驶员驾驶行为时,驾驶员应该防止干扰行为并积极采取保护其他乘客、车辆安全的措施;而车上的其他乘客也可以制止该妨害驾驶员驾驶的行为,《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所以,一旦发生妨害驾驶员驾驶的行为时,驾驶员与其他乘客均可对妨害行为人进行相适应的制止。

综合上述案例分析,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干扰驾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能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对于小型出租车、网约车、私家车等是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

小型出租车和网约车绝大多数都属于小型客车,并不属于“公共交通工具”的范畴,能否作为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对象并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但是作为乘客干扰、妨害小型出租车和网约车司机驾驶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会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虽未危及公共安全,但对司机造成人身伤害的,可能会涉及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其他刑事罪名,也可能会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三、疲劳驾驶

疲劳驾驶不同于酒驾、醉驾,驾驶员往往无法对自身状态提前进行预判,因此法律对疲劳驾驶做了强制性规定,每日驾驶超八小时或连续驾驶超四小时,中间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即可认定为疲劳驾驶。疲劳驾驶往往使驾驶员的感知技能减弱、驾驶动作失调和注意力下降,导致判断和驾驶失误增多,甚至直接进入睡眠状态,可谓危害重重。

如果无法通过字面描述对这种疲劳状态进行感知,那么可以回想学生时代打瞌睡的状态,以及打瞌睡时在书本上记下的凌乱笔记,就可以大概知道如果这种状态驾驶机动车会有多大风险了。若想远离疲劳驾驶,可以谨记“四小时、二十分钟”原则,即连续行驶四小时必须休息二十分钟。较长路途可以进行轮流驾驶,同时保持车内通风良好,通过调整疲劳坐姿等方式减轻疲惫。

【法治声音】常见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闯红灯、妨碍安全驾驶罪、疲劳驾驶

转眼已近年底,天气也渐渐凉爽,不少人也计划着出游或踏上回乡的道路,无论是行人、旅客朋友还是司机师傅,互相多一分体谅少一分抱怨,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开“斗气车”,拒绝“疲劳驾驶”以及“酒后驾驶”,让“出入平安”不仅成为一句祝福,更成为一种和谐的社会环境。

转载自河源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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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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