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伤人事件, 伤人者为何不受处理,伤情为何不能鉴定?

#电影川流不熄#

4月29日下午,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天宝路的一家汽车美容店,店主汪某某与陈某某发生争执,被陈某某持刀砍伤。

重庆伤人事件, 伤人者为何不受处理,伤情为何不能鉴定?

事情的起因,据报道,大概是因为停车。陈某某把车停在了这家店门口,不知为何,双方发生了争执。随后,陈某某跑回自己家中拿了两把菜刀出来,用菜刀将汪某某砍伤。

陈某某是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一名执法人员,今年59周岁。据店主汪某某的表姐陈女士说,他们向陈某某所在单位反映情况以后,对方单位说陈某某的认错态度比较好,所以,从事发至今,单位就没对陈某某做任何处理,他也在正常上班。

陈女士还说,案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立案,派出所说是需要等3个月后才能进行伤势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才能对陈某某采取相应措施。

在这里呢,我有四个疑问:

首先,砍伤或者叫“划伤”人,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汪先生的伤情就摆在脸上,就是想藏也藏不住。派出所说,如果真如陈女士所述,要3个月以后才能进行伤情鉴定,这就令我大惑不解了?今天的伤情和3个月以后的伤情能一样吗?现在为什么不能做伤情鉴定,为什么非要等到3个月以后呢?我既不是医学专家,又不是法律专家,只是凭着一个正常人类的头脑,不得不发出这些疑问。

其次,陈某某伤人是事实,虽然与工作无关,但是已经造成了他人的身体伤害和不良的社会影响。作为公职人员,陈某某不受单位的任何处分,合情合理合法吗?单位是不是涉嫌包庇或者有意庇护呢?

第三,发生口角或者争执,甭管谁对谁错,用得着一言不合就拔刀相向吗?如此简单粗暴,身为一个公务人员,就不考虑其带来的社会影响吗?陈某某,你可是“执法人员”呀。

第四,犯了错,或者,触犯了法律,认罪态度好,就能免于惩罚吗?如果这样的话,那么,规章制度还有啥用,法律条文岂不是废纸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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