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2018—2020年度继承纠纷大数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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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2018—2020年度继承纠纷大数据报告

特别申明:

文转自公号: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作者:常亮 周琦,不代表律脉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布后30日内与律脉联系。

前 言新冠疫情的爆发,使我们更加认识到生命的脆弱。没有人是一座孤岛,与周遭世界毫无连接,当尘土归于尘土,或疾病意外,或老之将至,身前如何筹划梳理,身后如何料理安排,都需要对生命的深刻思考。

北京是融合与创新并进的首都城市,有初始的财富传承,也有经济高速发展下的资本积累,个人、家庭私有财产价值的升高和老龄化人口变化(见下图)都使继承纠纷案件数量在近年来增加,为了提供更好的继承相关法律服务,本报告将北京地区近两年的继承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以供参考。

北京地区2018—2020年度继承纠纷大数据报告(蓝色折线:近10年北京市人口死亡率呈现上升趋势)

数据来源:

案件采集年份:2018-2020年

检索时间:2020年7月1日

管辖法院:北京市辖区各级法院

采样分析案件数量:330件,其中二审案件242件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法蝉、Alpha

案件审理情况

一、审理法院分布  

2018年至2020年6月期间,北京地区继承纠纷公开判决书、裁定书共14870份,其中,高级人民法院605份,占比4%,各中级人民法院2597份,占比17%,上诉率较高。

因遗产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中,海淀区、朝阳区、西城区人民法院相对审理案件量较多,这与其人口密度大、本地人口老龄化速度较快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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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理程序及期限  

继承纠纷二审程序案件共2223件,占比15%,均为上诉案件。再审程序案件共1069件,占比7%,二审审结后,仍有约一半的当事人选择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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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理期限上,继承纠纷的平均审理期限为178天,审理期限在半年以上的案件共计1556件,约占比30%,审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案件共计832件,占比15%。

继承诉讼相较其他类型案件牵涉的主体更多,法官需要查明所有继承人的身份情况及遗产范围,并且审理期限不包括准备诉讼和执行的时间,所以当事人经历继承诉讼的时间相对会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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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判结果  

一审程序中,经过实体审理,原告诉请得到全部或部分支持的案件占比63%,全部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占比15%,原告撤回起诉的案件占比19%。

在程序审理层面,直接驳回起诉的案件占比3%,重复起诉、被告不适格是主要的被驳回起诉的原因,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被继承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并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公有住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单位,按照管理主体为房管所还是单位,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公房并不属于遗产范围,承租人变更属于公房管理部门审查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会被驳回起诉

起诉要求其他继承人履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超出了法院受理范围,也会被驳回起诉,正确操作应是提起继承之诉确认遗产分割,然后再根据判决书,请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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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中,有64%的案件维持原判,11%的案件被二审法院改判,8%的案件被发回重审。改判和发回重审比率较高,原因是继承人身份相对复杂,部分案件当事人在二审中补充了新的证据和事实。

改判案件中以法定继承纠纷为主,通过分析样本案件,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改判的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遗产范围,养子女、继子女的继承权的确认,认定是否履行主要赡养义务以及争议院落房屋建设出资事实上,而遗嘱继承纠纷改判焦点集中在遗嘱中未做处理的遗产分配、见证遗嘱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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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中提审或者指令审理案件共75件,占比7%,通过分析样本案例,再审程序被提审和指令审理的案件多发生在遗产分配份额不清、证据审查不足、超诉求裁判问题上,部分裁定书并未载明具体的提审、指令再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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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因素分析

一、谁留下了遗产?

据北京市老龄办统计,截止2019年10月底,北京共有百岁老人1002人。百岁老人的男女性别比例接近1:2。

其中,海淀区以212名百岁老人排在“长寿榜”首位,西城区排名次席,共有180名百岁老人,朝阳区则以176名百岁老人紧随其后。

这组数据和前文提及的审理法院分布情况是联系统一的,多数判决书中并未公开被继承人的年龄。但根据继承人情况的推算,在样本数据中,被继承人年龄在75周岁以上的占比72%,老年人作为被继承人发生的继承纠纷最多,死亡原因以自然死亡为主。

但中老年及中青年占比也达到了28%,提早考虑遗产的安排问题,可能是将来更多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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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样本数据中,被继承人有20%的比例是重组家庭,经历过两段及两段以上的婚姻,继承案件可能会因为婚姻状况而变得复杂,父母子女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被继承人的子女都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争夺遗产的几率会大大提高,被继承人与历任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也会加剧遗产范围认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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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争是为何物?  

经济发展程度的提高使得财富传承的价值相应的提高,遗产标的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占据接近一半的比例,争议遗产价值在500万以上的案件有584件,总占比7%。

那么,价值如此高的遗产都是什么类别呢?争议的是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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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样本案件中,遗产的范围主要包括房产、存款、车辆,其中房产作为主要争议遗产的案件数量最多,占比70%,这与房产价值大有关,在争议房产中,福利房、公房的占比达到9%,此部分房产一般经过了房改,被继承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此外,涉及到拆迁的回迁房作为主要遗产进行争夺的案件占比达到了10 %,此类案件可能会结合拆迁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继承份额分配,并且在有些案件中,涉案房屋的部分拆迁安置人并非第一顺位继承人,比如被继承人的孙子女。根据当时的拆迁政策,孙子女因户口在房子中而被认定为拆迁安置人,享有相应的拆迁利益。在继承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时,非继承人的拆迁安置人就会主张分家析产,这种情况也值得我们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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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谁想要继承?  

继承案件的原被告在样本案件中,以被继承人的多个子女为主,比例超过一半。多个子女中也包含孙子女继承的情况,被继承人去世通过遗嘱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因该份遗嘱与被继承人其他子女发生争议。

此外,涉及代位继承、转继承的案件共计21件,其中18件涉及代位继承,3件涉及转继承,代位继承相较转继承发生几率更高。

同时,占比较高的就是配偶与子女为继承人、子女与继子女为继承人的案件,分别占比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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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难点归纳汇总

在对北京地区继承纠纷的审理情况和涉案因素进行了分析后,让我们继续探究继承人因何而胜因何而败。

在案由分布上,法定继承纠纷占比50%,遗嘱继承纠纷占比13%,其他案由占比37%,其他案由主要包括未明确类型的继承纠纷、继承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下面根据采集的样本案例分别归纳各类案由下的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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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继承  

在样本案例中,法定继承案件共有214件,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五个问题上:

01 继承人身份需要向法院证明

涉及这个问题的不仅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还包括其他普通的继承人,被继承人的死亡信息、被继承人父母身份信息及死亡信息、亲属关系证明均需要向法院提供,可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开具。

养子女在《收养法》施行之前的被收养的,可证明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来匹配继承人身份;非婚生子需要通过DNA鉴定确认继承人身份,也可以事先对身份关系做公证;继子女需要证明被继承人再婚时自己未满18周岁,形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

02 不想平均分配就要证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居住生活

被继承人生活费来源、节日探望、住院病历、家庭医生服务协议、邻居、护工的证人证言、家庭监控录像都能够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发生一定的证明效力。

在样本案例中,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居住生活的,法院均酌情判决给继承人多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则不能多分到遗产,而是由同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

03 放弃继承还能不能反悔?

样本案例中,共有37个案件中的当事人有放弃继承的情节。原因是继承纠纷发生在亲属身份关系当中,在家庭会议上有过表态或者形成书面文件的放弃继承的表示,日后都可能成为争议焦点。

放弃继承能不能反悔首先要看放弃继承的行为是否有效,继承的放弃要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放弃继承的继承人需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明确。口头放弃并不作数,可以反悔。

04 遗产里面还有继承人的“出资”

第一种情况,宅基地上的自建房,以被继承人名义申请翻建,继承人有部分出资,法院会根据继承人的证据出示情况,认定该出资是对被继承人的债权、帮扶或赠与,继承人因出资行为而主张多分份额的请求,多数不会被支持

第二种情况,在房改政策下,被继承人购买公有住房时,继承人有部分出资,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发生纠纷后,继承人主张共有房屋产权的,多数也不会得到支持,法院一般会将出资认定为债权,将出资部分从遗产中扣除再进行分割

05 遗产继承可能不再有“保质期”

样本案件中,超过诉讼时效也是导致原告败诉的原因之一。但是,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将诉讼时效条文删除。事实上,房产作为遗产的,也会因为涉及不动产物权而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权利仍应该尽早主张,更有利于事实查明、证据保留。

二、遗嘱继承  

样本案例中,遗嘱继承案件共有76件,其中遗嘱的类型分布情况如下图,以自书遗嘱为主,争议焦点主要围绕遗嘱的效力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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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定要件

自书遗嘱一般因为遗嘱人未签全名、签名为补签而导致遗嘱无效;代书遗嘱因为缺少见证人或者见证人及代书人有利害关系而导致无效的情况最为常见,见证人未签字或见证人未按法院要求出庭也会导致遗嘱无效。

在样本案例中,遗嘱见证人是律师的,遗嘱均被认定为有效,因律师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所以会注意使遗嘱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这取决于律师是否专业严谨。一般被认为合格的见证人还有居委会成员、护工、医生等;遗嘱未写明日期、遗嘱无原件也会导致无效。

02 立遗嘱时不具备行为能力

立遗嘱时需要遗嘱人具备行为能力,这是遗嘱有效的要件之一,证明遗嘱人不具备行为能力要提交相应的证据,例如出院记录、病历等显示“出院状况:神志不清,尚在昏迷状态”,但证据也需要和立遗嘱时间相结合,如立遗嘱前最新的出院记录显示“出院情况:神志清楚,较之前好转,无其他特殊不适”,那么就不能够证明。

此外,如果就此项申请司法鉴定,也极有可能由于技术条件及鉴定能力的限制,而将鉴定申请退回。

03 自书遗嘱笔迹真伪之争

自书遗嘱的真实性遭到质疑时,会进行笔迹鉴定,笔迹鉴定的关键:第一要提供充分、有公信力的检材;第二比对样本的书写时间与检材相距时间不可过长。在收集的检材中,相同字迹应不少于3个,被继承人的日记、流水账会因缺乏公信力,通常不被诉讼的另一方认可。最好提供存放于第三方的检材,比如银行的存取款凭单、单位的人事档案等。检材书写与遗嘱书写的时间相隔最好不超过3个月。

在样本案例中,有因检材不足而认定双方各持的两份遗嘱均有效的情况,也有因比对样本的书写时间与检材相距20年以上,无法鉴定而被退回的。

04 遗嘱涉及无权处分

常见情形是将配偶的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或婚姻存续期间约定为配偶的财产等写进己方的遗嘱中;另外,宅基地不是遗产,不可以写进遗嘱,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要求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也要加强对财产权属的法律认知,避免因为无权处分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05 多份遗嘱,以哪份为准?

在涉及多份遗嘱的样本案例中,以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三个类型遗嘱内容发生矛盾的情况居多,法院会根据现行法律,认定遗嘱的效力。在后公证的遗嘱>在先公证的遗嘱>在后未公证的遗嘱>在先未公证的遗嘱,以效力最高的遗嘱内容为准。

但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规定为法定的遗嘱形式,确认其效力。同时规定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为(1)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具有优先性,可通过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应统一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三、析产继承  

通过样本分析,绝大多数的析产继承均涉及拆迁,案件中可能会涉及到分家单或分家协议,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分家单或者分家协议会作为重要的证据。被拆迁的房产院落一般是家中的祖产,这是北京的地域特征之一。

祖产的权属并不完全明确,在没有分家单或者分家协议的情况下,会依据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来进行综合考量,具体会涉及调查取证、考察当时的拆迁政策、被安置人的认定标准。

传承指南

一、身份信息提前明确,未雨绸缪  

收养手续需要办理完备、身份关系必要时可公证、非婚生子DNA鉴定提早做,普通继承人可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开具身份关系证明,结合其他亲属的确认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继承人的身份以及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

二、尽量提早订立遗嘱,定分止争  

了解财产属性,是否属于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对于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分配。

订立遗嘱时,应该格外注意遗嘱订立形式和遗嘱见证人以保证遗嘱的有效性,选择适合的遗嘱形式,留下笔迹检材,同时做好遗嘱的保密与保存。

三、继承人扶养赡养,留下依据  

支付生活费、节日探望、住院开销,均可留下记录与票据。

当然,赡养老人不仅仅体现在物质付出方面,还包括精神慰藉、生活照料,在举证上也要注意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的搜集。孝顺老人是最大的美德,留下赡养扶养的依据,便于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分家协议需清晰,避免家散心不齐  

对于分家事实,有见证人的可以请求见证人出具证人证言,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录像方式全程记录。

继承人对房屋翻建出资出力,应留存出资单据、分家原件文本、拆迁协议等证据材料,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孟子·梁惠王下》有云:君子创业垂统,为可继也。传承是最长久的团聚,如何避免纠纷进行财富传承是我们每一个人应该思考的问题,但是当争议发生,如何妥善解决也极为重要。

特别声明:

本报告数据来源为互联网数据库,数据比例、判决结果仅以北京地区法院2018-2020年已公开的裁判文书为基础,囿于采集的样本数量所限,不排除存在与法院实际裁判数据情况有误差之可能,仅供参考,具体个案,请咨询律师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作者:常亮律师、周琦律师

包丽娟律师对本文亦有贡献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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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转自公号: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

作者:常亮 周琦

编辑:律小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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