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高空抛物写入民法典草案,明确预防义务意义重大

作者:然玉

近些年,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在全国各地频繁发生。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在总结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对相关内容作出了补充完善。真凶难确定是高空抛物致伤案件的难点,为此,民法典草案中侵权责任编规定:有关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屡禁不止,诸多惨痛教训在前,立法加强规制的呼声日渐高涨。直面现实、回应关切,即将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就“防高空抛物”给出了一系列预设安排。这其中诸如“建筑管理人应采取预防措施”之类的表述,是开创性、突破性的。在侵权人、受害者之外,明确列出物业作为“第三方”的责任,这对于倒逼日常管理优化,对于优化司法实践都极有意义。

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需要厘清的是,这里所谓“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实则指向了两个方面:其一,就是防止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其二,则是防止“找不到具体侵权责任人”。若能有效锁定加害者,就是对高空抛物最有力的威慑与预防。

那么,防止高空抛物,物业究竟要采取何种“安全保障措施”?各地其实早有成功经验,比如,一些小区安装了高清监控系统,将摄像头朝上,专抓高空抛物。在民法典明确了管理人责任之后,类似的做法,大可以推而广之。理想状态下,对该法条的相关要求,今后新建小区的“配套设施标准”“竣工综合验收”等环节都该予以硬考核,在针对物管公司日常的执法检查中,也该有所体现。

预防高空抛物,物管责无旁贷。这个责任,必须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我们不希望看到,在事故发生后因为找不到侵权人,物业被动成为分摊补偿金的一方;我们希望看到的是,物业能够主动采取行动尽到义务,以前置的努力、高效的管理,来阻止悲剧。民法典的新规,不仅要体现在个案的审理判决中,更该转化对常态防范的敦促。

有必要意识到的是,民法典草案中关于“建筑管理人预防高空抛物 ”义务的表述还是原则性、概述性的。以此为据,今后必须要在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与行业标准中有更加具象化的体现。只有拆解为一个个具体的设施配置名单、一项项具体的管理流程规范,物业才能最大程度上在预防高空抛物一事上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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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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