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小学生校园嬉闹受伤,谁之责?

以案说法||小学生校园嬉闹受伤,谁之责?

孩子都是家长的“心头宝”,进入校园,难免与其他同学发生嬉闹玩耍,若是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受伤。近日,桐柏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以案说法||小学生校园嬉闹受伤,谁之责?

基本案情

门某、夏某均系桐柏县某小学六年级学生。2022年某日课间,门某、夏某在教室外走廊嬉闹奔跑时,门某被夏某绊倒受伤。门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该学校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校(园)方责任险,合同条款约定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发生导致学生人身伤亡情况,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出院后,门某的父亲以门某名义将夏某及夏某的父亲、学校及保险公司诉至桐柏县法院,请求上述被告赔偿门某医疗费等损失。经司法鉴定,门某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庭审中,关于门某被绊倒的原因,法官询问门某,夏某是否故意,门某回答不知道。夏某父亲称夏某是无意的,学校称门某是被夏某无意绊倒的。门某家长认为,事故发生在课间,学校老师并没有对两名学生的嬉闹奔跑行为进行及时提醒和劝阻,没有尽到其应承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桐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门某课间时间在校园奔跑被绊倒受伤,该事实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绊倒的原因,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夏某故意侵权。关于本案的责任划分,本案事发在学校课间,学生不能有序安全地进入课堂学习,导致门某受伤并致七级伤残的严重后果,被告某小学对学生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由被告某小学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门某和被告夏某在嬉闹奔跑中不注意自身安全,各承担20%的责任。学校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经核算,门某共计获得26万余元伤害赔偿。

法官说法

本案中,门某和夏某是小学学生,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人对各自行为的控制能力和后果的认知水平较低,学校未尽到教育和管理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在规定教育机构的承担责任方面,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的损害,做了区分对待。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内遭受损害时,直接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即受害人无须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有过错。但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时,教育机构是否有过错由受害人来加以举证证明,采取的是过错原则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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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11-27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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