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别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忠诚协议?

如何区别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忠诚协议?

作者:李明君

来源:法务之家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会经常听说“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和“忠诚协议”的问题,那么这三者有什么区别,并会产生什么效力呢?

一、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一)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签订财产约定,必须尊重当事人真实自愿的原则,任何在欺诈、协迫情形签订的约定都是效的。

2、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口头或其他形式的绝不符合法律规定。

3、约定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没有歧义。如果约定不明,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二)夫妻财产约定产生的效力

1、内部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外部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制分别不同情况对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产生不同效力:

(1)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债务人夫妻财产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对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一无所知或者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故意捏造夫妻财产约定的,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关于“离婚协议”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是我国离婚协议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形成离婚协议但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该协议是否可以作为诉请离婚的判案依据?

离婚协议生效的前提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或在法院协议离婚之后,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离婚协议就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进行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民再申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关于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效力及俞舜华应否对钟弘婞再予补偿的问题。经查,本案离婚协议虽由双方签订,但二人并未据此办理离婚手续,而是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据此,双方离婚协议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在诉讼中仅可作为证据使用,并不能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二)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拒不执行离婚协议的,另一方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方按协议履行?

先看有关的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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