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标准

来源:检察日报

近年来,民营企业频现“蛀虫”,尤其是职务侵占案件频发,严重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工商联副主席、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席熊建明建议,统一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熊建明代表介绍,现行刑法对于贪污犯罪和职务侵占犯罪在定罪量刑标准上不一致。在定罪方面,民营企业员工构成职务侵占罪需满足“数额较大”。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即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最低6万元才满足立案标准,而贪污罪最低仅需1万元就满足立案标准。

在量刑方面,民营企业员工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公职人员构成贪污罪,根据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熊建明代表认为,民营企业员工违法犯罪成本低,导致职务侵占犯罪屡屡发生,无法起到有效预防和惩治犯罪的作用。为此,熊建明代表建议,统一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实现公私财产在刑法上的平等保护,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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