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一庭涉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裁判观点5则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承包地被征收,如何认定被征地农户(《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6期)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租赁等形式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移转。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应当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被征地农户”。

2.国家收回由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是否有权分得部分土地补偿费(《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9期)

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国家收回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农民集体和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是否归受让方所有(《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6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被征收后,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4.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土地承包方案调整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承包人权益的,依法应予以撤销(《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7辑)

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等方式,作出土地承包方案调整的决

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权保护等法律规定,侵害承包人权益的,承包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5.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四荒”土地发包给村外人的承包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1辑)

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四荒”土地发包给村外人承包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否则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双方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承包合同效力待定。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正上述法定程序的,应当认定承包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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