叮咚快评|把律师费当赃款查扣,包头警方错在哪里?

文 | 王梓佩

内蒙古包头王永明涉黑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继律师当庭举报公诉人向被告方索贿30万元、当地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后,7月14日,包头警方闯入该案部分律师所在酒店房间下达通知函,称委托人涉嫌使用赃款支付律师代理费,“依法应当予以查扣”。

此事在法律界引起强烈反响:如果律师费要被当作赃款查扣,人们怎么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这不仅牵涉个案中律师的权利保障,更关系到公民基本的辩护权利能否在制度框架中有效行使。

就事论事,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首先,律师费是赃款吗?

当前,我国法律没有直接对赃款赃物下定义,相关规定分别体现在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综合以上两条规定,并结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不难得出结论:仅当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一个人才能被认为是“犯罪分子”,其违法所得财物才能被认定为赃款赃物并给予处理。王永明案中,法院未作出判决,涉案人员尚不能被称为罪犯,其财物自然无法被认定为赃款。

其次,律师费是否属于需要先行查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

特殊情况下,为防止嫌疑人转移、隐匿财物,公安机关可以依规先行查扣财物。如《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可以根据诉讼需要,先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的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财产等7种情况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但是,处于上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业务……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花钱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是行使辩护权的重要途径之一,无论判决过后认定钱的来源为何,用于支付律师费都应当作为合法支出,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本案中部分律师虽已解除与被代理人的代理关系,但确曾为被代理人提供过相应辩护服务,若要认定双方收受律师费是恶意串通,有转移财产等非法目的,警方需拿出证据证明。

第三,7月14日晚,警方有权作出查封、扣押决定吗?

关于警方何时进行查封、扣押,刑事诉讼法有明确限制,“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的表述与此一致,即除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特殊情形,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环节查扣财物。而王永明案已于7月4日侦查终结,进入庭审阶段。警方7月14日又作出查扣决定,显然不合程序。

“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公正司法从何而来?”辩护制度为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督促司法公正运行而生,这也应当是司法者的追求。

日前,公安部将包头市公安局确定为全国公安机关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试点单位,也许包头警方能在整改中想清楚:把律师费当赃款查扣,究竟错在哪里?

【作者】 王梓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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