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权为形成权,执行异议视野下,符合法定抵销构成要件,可抵销

第226篇案例分析文章涉及执行异议之诉的抵销权问题,主要围绕《民法典》第568条法定抵销和第569条约定抵销进行案例解析,同时引入《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19条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文章的扩展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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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中的抵销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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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抵销权成为一项关键的法律工具。本文通过对《民法典》相关法条的解读和案例分析,探讨了抵销权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情况,并就执行异议复议规定进行详尽剖析,以期深入理解抵销权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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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销权的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568条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定抵销权,即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相同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抵销。但是,在这个权利的行使中,还需要考虑债务性质、当事人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这为法定抵销权的灵活性留下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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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抵销权的协商灵活性

第569条则提供了更为宽泛的约定抵销权,当债务标的物不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达成抵销协议。这种协商灵活性使得即便债务类型不同,双方仍然可以寻求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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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的执行条件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第19条规定了被执行人请求抵销的条件。这包括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或被执行人认可、以及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相同。这为抵销权的行使设定了具体的条件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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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执行抵消案由

在案例一中,张严以欠付抚养费抵销另一执行案件的债务,然而对方并不同意。一审法院认为抵销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因而驳回了张严的异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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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及二审法院的判决

复议中,法院撤销了一审裁定,认为张严与王**的债务标的物相同,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这显示了法定抵销权的强制性和相对独立性。

法定权利与协商一致的权衡

抵销权是法定权利,不以被执行人是否同意为生效要件。本案例中,法院强调了法定权利相对于协商一致的优越性,突显了法定权利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结论与展望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抵销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通过深入案例分析,我们更好地理解了抵销权的法条依据、协商灵活性和执行条件。这为未来的案件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指导,也凸显了法定权利在法律实践中的不可或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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