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剖析:离婚后分割房产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本文作者:李玉林律师 文章转自:法务之家

案例剖析:离婚后分割房产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引言

离婚诉讼中,一般同时解决三件事:婚姻关系,孩子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此时,离婚管辖问题,争议不大。但是,当法院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事分离开,让当事人另行起诉时,管辖问题就出现了争议。针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给出的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实务判例的观点完全不同。本文将这两种观点列出,并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从反向解释,得出结论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即便涉及不动产的,仍不适用专属管辖,而是适用一般管辖。但是,当事人约定管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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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我们不创造法律,我们只是法律的搬运工!

本文要点总结:

1)离婚后财产纠纷,即便涉及房屋等不动产的,也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是适用一般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当事人约定管辖的除外。

2)婚约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案件的管辖,同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管辖。

观点一:

离婚后财产纠纷,即便涉及不动产的,仍适用一般管辖,不适用专属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务案例】

当事人

原告:任某

被告:汪某

案情简介

原告任某与被告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甲省A县人民法院已立案。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因感情破裂,已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坐落于乙省B区某处的房产归原告所有。现因办理房产证,需要被告协助,但被告已将户口迁回原籍甲省A县,无法协助办理房产证。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坐落于乙省B区某处的房产归原告所有。

甲省A县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确认位于乙省B区某处的房产归其所有,原、被告双方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无异议,故本案实质为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被告虽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因涉及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故裁定将本案移送乙省B区人民法院处理。

乙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有效。《离婚协议书》约定了夫妻共同所住的安置房,乙省B区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安置房归原告所有。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所发生纠纷,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省A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不属于乙省B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由甲省A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属于因离婚这一人身关系事项而引发的财产分配事宜的纠纷,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应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即使离婚后财产分配涉及不动产,由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为甲省A县,甲省A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14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同观点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18年12月4日)第21条规定:“很多婚姻家庭类纠纷会涉及不动产的分配及权属问题,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实践中,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案件均有可能涉及房屋等不动产的分配及权属问题,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前述纠纷均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需要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观点二:

离婚后财产纠纷,仅涉及不动产的,适用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务案例】

当事人:

原告:何某。

被告:马某。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已立案。

原告诉称,双方已诉讼离婚。位于沈阳市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约定该楼房归被告,由被告偿还银行贷款。后,被告无能力偿还房贷,和原告商议后达成协议: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偿还剩余的房贷。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共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负责偿还贷款。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沈阳市A区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何某与马某经法院判决离婚。现何某请求分割双方共同共有位于沈阳市浑南A区楼房,应属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沈阳市A区人民法院对办案依法享有专属管辖权。

案例索引

扶余市人民法院(2021)吉0781民初2297号民事裁定书。

类似案例有:

1)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立民终字第250号民事裁定书。

2)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9)桂1302民初1831号民事裁定书。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也持相同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所编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书第096问答中写道:“《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理解为以不动产作为讼争标的而发生的纠纷。对于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涉及不动产分割的案件,则应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确定的原则确定案件管辖。在本案中,虽然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但由于本案是以离婚为前提而包含不动产分割的,所以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即由被告文某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根据法院判决离婚或者协议离婚,而仅仅以涉案房地产分割为诉讼内容,则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专属管辖原则。”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第141-142页。

根据上述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后,再就不动产分割而起诉的,则应适用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管辖。

笔者认为观点一更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

虽然《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等法律,并未对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管辖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从现有法律规定和法律关系基础来看,观点一是正确的。

1)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离婚后财产纠纷适用协议管辖,那么其反向解释就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从法律关系基础来看,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法律关系基础来源于婚姻法律关系,即便涉及到不动产的分割,也并非物权纠纷。因此,离婚后财产纠纷即便涉及房屋等不动产的,仍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而是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

因此,观点一是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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