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判刑带罚款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李启松 通讯员 付东蕾

3月26日,南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马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刑)预谋在南乐县境内某饲料厂生产溴代苯丙酮继而再生产麻黄素。被告人陈某某等几人分工负责出资、组织工人生产、购买制毒工具和原料、生产技术及招工等。在其安装设备、准备制造制毒物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易制毒物品苯丙酮2144.2公斤、甲苯40公斤、盐酸769.2公斤。

裁判结果

南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生产、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以案说法

制毒物品有哪些?

制毒物品指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物品,包括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及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他们既是医药和工农业生产原料,也是制造毒品必不可少的配剂。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了甲苯、盐酸等制毒物品。

如何界定“非法买卖”?

易制毒化学品买卖需经许可或备案,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可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的;(二)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的;(三)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编造、失效的许可证明、备案证明购买、销售的;(四)经营单位违法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五)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南乐法院将始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持续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不断完善涉毒案件审判工作机制,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为南乐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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