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

我国《刑法》第28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案件。涉及主要罪名包括故事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重婚罪、遗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涉及主要罪名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交通肇事罪等。

同时,我国《刑法》第290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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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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