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基本知识(3)】人民调解委员会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一是设立主体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等;二是相关工作制度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调委会的产生方式、调解员的条件、调解不收费等;三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就是调解民间纠纷,不能调解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当由专门机关管理处理的纠纷案件。

2.人民调解委会的组织形式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会,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这是人民调解组织的主要形式。此外,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9人组成,组成人数以单数为宜,这主要是有利于在民主决策时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人,必要时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4.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产生方式和任期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体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体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5.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制度建设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岗位责任、纠纷登记、统计、文书档案管理、回访、纠纷排查、纠纷信息传递、分析研判、集体讨论、工作报告等制度,并根据工作发展和需要,不断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逐步形成一套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系,以保障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开展。

同时,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重要体现。人民调解是民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也是党和政府了解群众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主动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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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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