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调解的案件类型

对于一些事实基本清楚,当事人自愿同意调解的民事案件,法院可以依法组织调解。但是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不得进行调解,必须采取判决的方式进行审理结案,这些案件类型包括:

不得调解的案件类型

一、因程序性质不能调解。

1、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不得调解:

(1)选民资格案件,该类型案件只有原告,而没有明确的被告,在诉讼中只是列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参加,法院只能作出原告是否具有选民资格的判决;

(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该类型案件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只所以要向法院申请被申请人为失踪人或死亡人,就是因为他们因一定的事由而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故申请人单方无法调解,只能由法院作出判决;

(3)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该类型案件中因找不到财产主人,故只有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确认财产无主,只能由法院作出判决。

(4)确认调解协议案件,该类型案件因争议的双方已经在其他调解组织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共同向法院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以赋予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无从再进行调解,由法院对该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确认该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定。

(5)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该类型的案件也只有提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法向法院提出,只能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不得调解的案件类型

2、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不得调解。

3、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不得调解。

不得调解的案件类型

二、有关身份关系确认的案件不得调解。

(1)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有效、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只能由法院依法对婚姻效力作出判决,不得由当事人来调解确认婚姻的效力。

(2)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亲子关系无效、有效和解除的,不得采用调解的方式对亲子关系的效力进行确认。

(3)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收养关系无效、有效和解除的,也不得采用调解的方式确认收养关系的效力问题。

不得调解的案件类型

三、有关确权案件不得调解。

(1)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物权效力和归属的,不得进行调解。

(2)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知识产权效力和归属的,也不得进行调解。

不得调解的案件类型

四、其他依案件性质不宜调解。

1、当事人一方坚决反对调解的,不宜调解。但是有一个特例,对于离婚案件必须先行调解,也可以说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前置程序,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能因当事人拒绝调解而不进行调解,这是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调解。

2、一方当事人为了拖延审限而进行的虚假调解,法院应当及时终止调解。

3、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而进行的虚假调解,法院也应当坚决杜绝,从严审理。

4、对于一些具有规则指导意义的案件不适宜进行调解,一旦调解成功会损害司法的价值,这时就应当进行判决,对司法的价值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

5、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案件不得进行调解,应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不得调解的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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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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