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符合六种情形应当撤销案件

刑事案件立案后,“还可以撤案吗?”这是刑辩律师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期,刑辩君详细回答该问题。

刑事案件立案分为公诉案件立案和自诉案件立案,前者由公安、监察等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者因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立案。

对于自诉案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都可以撤回自诉,其效果等同于撤销案件。对于公诉案件,侦查机关立案后,符合特定情形的,才可以撤销案件。下面重点就刑事公诉案件撤案相关问题展开说明。

1.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规索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9号 第一百八十六条

2.侦查机关决定撤销案件的程序和效果。

程序:

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效果:

(1)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

(2)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

(3)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或者通知当事人。

法规索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9号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3.特定情形下撤销案件,由公安部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决定。

犯罪嫌疑人坦白,且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销案件的,由公安部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撤销案件。

法规索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9号 第一百八十八条

4.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还可能重新立案。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法规索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9号 第一百九十条

附:自诉案件撤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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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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