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擅自删除公司电脑数据、格式化硬盘或遭牢狱之灾

作者: 朱静 熊枫 律师

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线上办公的普及与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依赖电脑和网络系统存储数据和公司业务资料、沟通和汇报工作情况,传统的纸质载体在大多数场景中被弃用。与之而来,办公电脑及其所存储的数据对于公司生产经营的作用凸显,在员工离职时办公电脑的交接也显得格外重要。

实践中,因离职过程的矛盾或冲突,时常有员工因不满公司行为而实施私自删除数据、破坏电脑程序等“泄愤”行为。许多劳动者并不了解,此种行为极有可能带来极其严重的法律后果、甚至引发牢狱之灾,本文以一具体案例为基础,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实际判例解读此类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案例情况

就在新春佳节期间,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领导张女士为一事犯了难、甚至感慨起人心难测来。原来公司技术部门负责人钱某近日离职,但其离职时却对办公电脑进行了数据删除和格式化硬盘的操作,导致公司文件丢失和相关工作难以妥善交接。公司组织技术人员尝试各种办法恢复电脑数据,却未见转机。

钱某入职公司后素与领导同事相处融洽、工作较为认真,钱某向公司领导提出离职时,领导层曾与其交谈沟通,钱某均表示其已思虑周全、希望回归家庭。公司对钱某的选择表示了理解,办理离职手续、签署离职文件的过程也比较顺利,但公司领导张女士怎么也没料到,钱某竟在离职后表现出对公司的诸多不满,而且交接给公司的办公电脑中数据均被删除,电脑硬盘已被格式化处理。

第二,法律责任分析

钱某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如下各方面的不良后果:

(1)数据丢失:办公电脑中存储的公司文件和业务资料丢失;

(2)办公电脑功能受损:办公电脑中针对公司工作下载并设置好的软件程序等(如根据公司业务由专业人员安装的业务操作系统、邮箱程序、连接公司打印机的打印驱动程序等)的丢失;

(3)钱某任职岗位的工作交接迟延或无法完成给公司带来该部门秩序混乱进而导致经营损失。

就公司损失而言,钱某的行为造成的损失可以分为如下方面:

(1)公司请专业人员尝试恢复电脑数据、重装相关软件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2)岗位工作职责无法顺利交接造成的经营损失。

根据上述情况检索刑法、行政法、民法三大领域可以发现,钱某的行为在三大领域内均存在担责依据。

一) 刑事责任

1.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依据我国刑法和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高级技术人员所使用的具有数据处理功能的公司办公电脑构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危害其系统安全,如相关危害行为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钱某删除公司电脑数据、格式化电脑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该罪,法律规定详情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本解释所称“经济损失”,包括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2. 破坏生产经营罪

依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于泄愤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或以其他方法破坏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公司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钱某删除公司电脑数据、格式化电脑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该罪,相关规定详情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四条[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 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钱某的行为可能因以下三种原因构成行政违法:

(1)鉴于钱某为公司技术部门的负责人,职位较高且接触公司大量机密,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力大,如因其删除和格式化行为导致公司生产不能正常进行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视其情节处以罚款、拘留;

(2)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本案中的电脑属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钱某行为构成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及“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可以对之处以拘留;

(3)钱某删除数据、格式化电脑的行为同样受到《联网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二十条的规范,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此类行为应当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相关规定详情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联网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第二十条 实施《联网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警告:

(一)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二)积极悔改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没有违法所得的。

实施《联网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两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二)未予悔改或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四)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或者造成实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

(五)具有其他较重违法情形的。

实施《联网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一)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二)一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三)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或者造成实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四)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5人次以上的;

(五)擅自进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网上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金融服务信息网络系统,或者使用其网络资源的;

(六)造成10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破坏性程序的;

(七)单位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民事责任

钱某的行为一方面可能违反了其此前与公司所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其离职时所签署的离职协议及相关承诺性文件的约定,另一方面其恶意实施的行为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也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公司可以择一追究其民事责任:

1.违约责任

钱某未完成交接工作且毁坏了公司的数据资产,可根据钱某与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离职协议及相关承诺文件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具体以相关文件约定为准。

2.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钱某出于恶意实施损害行为,造成公司损失,钱某应当对其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即使公司与钱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未对离职交接的细节进行约定,本案中,钱某行为的过错也可通过《劳动合同法》及《民法典》的规定判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负有工作交接的义务,因钱某故意删除数据、格式化办公电脑导致交接未完成,钱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性;

根据《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劳动者在办理工作交接时,为保证用人单位工作有序、顺利进行,应当返还公司财物及相关经营资料,存储在电脑硬盘上的相关数据及文件自然也在之列。

第三,相关案例

关于前述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在实践中均有相关案例:

(一) 刑事案例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例

根据北京市一中院(2020)京01刑终49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韩某利用其担任链家公司数据库管理员的便利,登录公司系统服务器删除了财务数据及相关应用程序,公司为恢复相关数据和系统花费18万元,经过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一中院二审,韩某被判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有期徒刑七年。

根据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5刑初38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吴某在上海某公司任职过程中担任公司技术开发、运营管理等工作,其因离职时与公司发生纠纷,产生删除公司数据讨要薪资的念头,遂删除了公司相关图片和模型文件,公司为恢复相关数据支付1.2万元,吴某行为被长宁区人民法院判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破坏生产经营罪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刑初192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范某因对公司没有及时加薪及未履行承诺分配公司内部股票心存不满,在离职前蓄意制造麻烦,擅自删除公司服务器内的源代码,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其被告人范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罗某由于泄愤报复的个人目的,以删除服务器系统数据的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被判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根据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9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某为泄愤报复,从内衣店离职后不满删除了公司网站部分商品的图片及产品分类,被判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 行政案例

根据北京晨报2006年11月的一篇名为“辞职遭拒报复单位”的报道,工作仅20多天的女排版员杨某提出辞职遭到拒绝后,将公司内部四台电脑中的大多数电子数据删除。昨日,记者从丰台警方获悉,杨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警方行政拘留7天。

(三) 民事案例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34612号民事判决书,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有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该案中,李莉莉在离职时虽进行了工作电脑等物品的交接,但却将电脑中的工作资料删除,影响了朗睿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现朗睿公司委托专业电脑公司恢复硬盘数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要求李莉莉承担,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根据人民法院报2018年2月13日文“离职时擅自删除文件员工被判赔数据恢复费”,供职于一家贸易公司的邱女士,离职时拒绝向原公司提供工作电脑的开机密码,并删除了电脑里存储的重要文件。公司聘请专业公司,解除密码并恢复数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邱女士应承担密码解锁及数据恢复费用9200元。

第四,律师建议

就本案而言,公司首先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恢复被删除的电脑数据,请专业人员恢复相关办公软件、驱动程序的安装与设置,并保留相关支出的发票。同时,公司还应当测算钱某删除数据、格式化电脑硬盘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其他经营损失,评估钱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金额,就相关金额判断是否需要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究钱某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为便于后续民事追偿,在证据收集和保存方面,除上述操作外,公司还应整理并封存好钱某的入职人事档案、离职交接手续,以及能够证明公司与钱某间劳动关系、钱某离职经过及其擅自处理公司办公电脑的其他文件材料、录音录像资料。

此外,为促进公司之后的经营管理,公司还应加强制度建设和员工培训。公司应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制度建设,建立更完善劳动合同、劳动手册和离职管理制度,从劳动关系缔结、存续和终止的全过程加强管理,将数据资产、电脑和网络系统等的归属与保护落实到劳动合同、劳动手册和离职交接文件的具体条文上。建立起相应制度后,公司应重视开展对员工的培训,加强员工对公司内部制度的学习和理解,培养员工对公司有形和无形资产的意识,以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类似风险。

社会生产力的高效发展与市场经济的繁荣离不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良性关系,但矛盾冲突又具有普遍性,对此,双方均应建立法律和规范意识:

对用人单位而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完善的招录制度、在职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离职制度等有利于帮助企业规范化运行、明确权责归属、防范用人风险。

对劳动者而言,在学习了解劳动者权利保护法律法规的同时,也应当知悉权利行使的边界,理性对待与公司的矛盾纠纷,采取正确的方式沟通交流和维权,切忌以任何方式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否则极有可能将自己置于违法犯罪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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