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判决不服,有几次诉讼的机会?

对法院判决不服,有几次诉讼的机会?

我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会听见有的当事人这样问:“判决我收到了,我还能继续告他吗?或者是他还能再告我吗”?还有的案子到了执行阶段,当事人被列为被执行人时,发现银行卡被冻结、房子被查封了,甚至出行受到了限制,又问我:“判决我不服,我还能起诉他吗”?或是“当初开庭我没接到通知,没去参加开庭,判决我也没收到,我能起诉吗”? 之所以会问这样的问题,这是因为当事人对诉讼的程序不是很了解,下面仅就民事案件的程序问题向大家作以普及。

对法院判决不服,有几次诉讼的机会?

关于我国的审级制度,现行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所谓两审终审就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我们经常会看到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结尾处会明确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XXX中级人民法院”。这里的15日就是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的我们进入二审的上诉期限。值得强调的是这个十五日不是十五个工作日,而是自然日,是从收到判决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十五个自然日,如果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可以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但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是无法进入二审程序的。

那么实践中为什么有的案子会遇到二审法院判完,又回到一审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了呢?甚至会出现三次、四次的审理?

一般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或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的案子审级还属于一审,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一次,但是发回重审只可以发回一次。这就是为什么有的案子经历了三次甚至是四次开庭才审结的原因。但因案件仍然是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所以这并没有打破两审终审的制度。

对法院判决不服,有几次诉讼的机会?

其实早在建国初期的时候,我国部分省份和地区曾经实行过三审终审制度,三审终审制度就是案件经过三级法院的审理才终结,一般情况下第三级法院就是省高级法院或最高级人民法院,这一制度实际上是为了纠正或降低二级法院审判的错案,由更高一级的法院来纠正其错误,但是三审终审有其弊端,法院结案效率也低,甚至是有些人利用三审的制度拖延诉讼,造成司法资源的滥用。所以,如此看来现在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是一种折中的审理方式。但,为了弥补二审终审制度的漏洞,防止错案的发生,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中还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俗称的再审,符合下列情形的,我们还可以在两审终审后申请再审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律师提醒: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了解,欢迎关注和私信我。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11-15 16:41
下一篇 2023-11-15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