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多久开庭没区别不影响,但人损却是越久可能越有利受害者

工伤的赔偿标准,是按受伤时的工资确定。

根据广东高院2017年147号文(已废止,但仍是重要参考)第十二条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年度如何认定?计算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如需要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工伤职工发生事故时已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认定。也即是按工伤发生时的标准计算,而非离职时。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对此也有明确“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不过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似乎是按解除时的工资标准更合理些,因为如果工伤多年后才离职的,就业补助金就会与不久前才受伤离职的差距非常大:“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工伤赔付中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指的是工伤发生事故时已公布的标准。而人损赔付中的“上年度”则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所以,人损拖得越久开庭,对于伤者就越有利。

作者简介: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所带领的团队只做劳动法,著有《一本书读懂你不知道的劳动用工风险》(法律出版社出版)一书;

获2020年度全国律师行业最受关注人物荣誉、《亚洲法律杂志》(ALB)“年度华南华中地区劳动与就业律师事务所大奖 – 本地”(提供全部服务案例);现任广州市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团长、广州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劳动争议仲裁员;等职务。

邮箱:cf@kingpound.com;电话020-3839033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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