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夫妇被强收三胎社会抚养费,是合法合规,为何仍被质疑?

近日,“山东农民工夫妇被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事件在网上引发争议。据报道,山东菏泽成武县一对夫妇,于2017年1月5日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该县原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共计64626元。因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成武县法院于今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对二人的银行存款等共计22957.86元进行冻结。

面对争议,成武县卫计部门相关负责人昨日回应称,此举有法律依据,并不涉嫌违法违规。

从法理上看,这个说法确实于法有据。根据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于不符合第1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第41条明确规定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换句话说,成武这对夫妇生三孩确实属于违法生育。其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当地卫计部门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完全符合法定程序。不过,虽有法律依据且符合法定程序,仍在舆论场上引发不小争议,背后折射出的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至少,不违法并不代表合情合理。当地卫计部门的强制行为,在合情与合理方面,多少违背了公众的善意期待。

针对成武个案,不少舆论认为,在生育政策渐次放开的大背景下,当地的操作完全可以人性化、柔性化一些。而“柔性化征收”在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上亦有所体现–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情况,允许申请分期缴纳;“对征收决定不服”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当地相关部门除了搬出冷冰冰的法律条款解释自己的程序合法以外,不妨扪心自问:是否畅通了诉讼救济的渠道,有没有给予分期缴纳的选择,面对被征收对象无力还款的窘境,是否可以稍作宽限甚至减免?与其简单粗暴地冻结存款,允许分期缴纳,给予救济机会,带给公众的可能将是另一种观感。

而“社会抚养费”这个东西不断触碰公众神经,更有基于现实大环境的原因。在全面二孩时代,计划生育政策正处于变化调整期,当顶层设计、专家观点、舆论宣传都把鼓励生育作为基本考量时,部分地方卫计部门依然向那些多生了一个孩子的家庭强制罚款,这里面存在的明显对冲,多少会让公众感到无所适从。此次事件中,大批公众支持对政策变化期内的“超生”家庭“从轻发落”,不赞同对其严厉处罚,这种观念固然与现行法规不完全吻合,但毕竟代表了一种普遍的社会心态。决策部门对此不可不察。

人们的更深一层担心是,社会抚养费在一些地方,是否会成为一条政府“合法捞钱”的捷径?近些年,针对三胎征收社会抚养费引起的争议,在全国其他地方也不时发生。去年7月,河南柘城县曾因公开宣称在全县范围内征收三孩及以上家庭三倍年收入作为社会抚养费,引发社会热议。面对质疑,当地卫计委最后回应称“(征收工作)只是停留在宣传阶段,并未实施”,但公众心头的疑虑并未被打消。

地方政府是不是在借政策调整的“窗口期”,赶着“捞一笔是一笔”??人们的怀疑不是没有理由的——据媒体报道,2013年9月,国家审计署发布审计报告称,几乎所有被审计的地方都存在按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向计生部门和乡镇政府“返点”的潜规则,社会抚养费已成乡镇政府甚至村委会的“小金库”。这条“旧闻”,今天仍有被拿来审视的必要。

栏目主编:朱珉迕 文字编辑:朱珉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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