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一女干部用监督员身份帮放贷丈夫出庭讨债?

近日,网络上关于“陕西女干部用法律监督员身份帮放贷丈夫出庭讨债”的消息流传,记者采访了当事双方,还原事件真相。

根据网传举报信息,曾在中国农业银行安康分行担任干部多年的张某洪在当地向个人、企业放贷千万元。在其中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张某洪的妻子、时任安康中院“廉政监督员”的汪某娥,以一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帮丈夫出庭讨债。

被告一方的旬阳某公司法人代表张磊表示,作为被借贷一方,一、二审败诉后,他们公司已经向陕西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书,提出再审的一个很重要的理由就是:其后来才得知一审开庭时向他们讨债的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居然是安康中院的“廉政监督员”,影响了法院的公正判决。

根据线索,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公布的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9民终751号”民事判决书确有张某洪向张磊所在的旬阳某公司借贷700万元的情况,但该判决为二审判决。安康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旬阳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他们忽略了汪某娥作为中院‘廉政监督员’在一审中产生的影响力。”一审被告方再审代理律师表示,在审理判决过程中并未严格审查一审过程中原告一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特殊身份对一审判决可能产生的影响。他向记者展示了一审的“(2019)陕0928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

记者注意到,该民事判决书系旬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所做出的,但并未按规定公开于裁判文书网。其中确有汪某娥作为丈夫张某洪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的表述,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方向张某洪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法官明知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特殊身份,却并未让其回避。”一审被告方再审代理律师称,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当时任安康中院‘廉政监督员’,根据我国司法体制,中院对提高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质效,提升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司法能力和水平等方面有重要的业务指导职能,而根据安康中院对廉政监督员身份赋予的‘各方面工作进行全方位监督(安康中院公开发布的表述)’的权利,故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未回避特殊身份,直接出庭势必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一审的公正判决。”他说,一审时律师代表公司作为被告方出庭,对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并不知晓。

记者检索发现,安康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在2017年11月24日发布文章显示,这一天上午,安康中院召开廉政监督员座谈会议,聘请20名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廉政监督员,对“安康中院各方面工作进行全方位监督。”汪某娥从当时的安康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手中接过了廉政监督员聘书。一直到2022年10月,汪某娥仍以此身份参加安康中院的廉政监督员会议并发言。

那么,网上反映一审审理判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属实?

记者就此采访本案的原告方张某洪,他表示,网上报道不属实,“这个问题经过公安、检察院和纪委,已经做出了处理结果,已经结案了。”随后记者拨打张某洪的妻子汪某娥,也就是案件一审原告诉讼代理人汪某娥的电话,电话一直没有接通,对方也未就记者的采访短信回复。

那么,一审时是否核查了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作为中院“廉政监督员”的特殊身份?为何一审判决“不宜公布”?截至发稿时,旬阳市人民法院主审此案的张姓法官也未回复记者的采访要求。

(来源:顶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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