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合同委托方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1、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不得追回支付的报酬,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2、逾期两个月不提供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受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由此给受托方造成的损失。

3、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报酬或者违约金的,应当交还工作成果,补交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4、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接到受托方通知后未按期答复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委托方逾期6个月不领取工作成果,受托方有权处分工作成果,从其所获收益中扣除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剩余部分返还委托方;受托方所获的收益不足抵偿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要求委托方赔偿损失。

6、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四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二、技术服务合同受托方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1)迟延交付工作成果的,受托方应支付违约金。逾期两个月未交付工作成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受托方应当交还技术资料和样品,返还已收的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缺陷,但委托方同意利用的,受托方应当减收报酬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严重缺陷,没有解决合同约定的技术问题的,受托方应当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3)受托方对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品等因保管不善而造成技术资料、样品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4)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在短期内难以发现缺陷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受托方应当负责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但因委托方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5)受托方发现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却不及时通知委托方,受托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受托方履行合同期间,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设备等有损坏危险,却未及时通知委托方或采取适当的措施,受托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华律网

编辑:青海普法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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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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