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检察官告诉你:行贿的为什么抓得比较少?

前些日子,我到菜市场买菜。有人喊我:“这不是老羊检察官吗?”

我抬头一看,原来是老黄,他也在买菜。

我与老黄已经很多年没有见面了。

老黄原来是政府某部门的一个小头头。十几年前有人举报他贪污受贿。我们奉命去调查。发现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十几万元的财物,还有几万元的贪污问题。关进看守所之前,我与他谈过几次话。

后来,老黄因为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了几年有期徒刑。

前几年,听说他刑满释放了。今天是第一次重逢。

老黄说:“老羊,你也老了嘛。眉毛、胡子都白了。”

是的,十多年过去了。老羊退下来也快十年了。怎么能不老呢?

我说:“老黄,你看起来精神很好,身子骨结实着呢。现在忙什么呢?”

“嘿,说起来,好多人不相信。我在那边蹲了几年,血压不高了,血脂也正常了,血糖也稳定了。原来神经衰弱、晚上睡觉睡不着。现在能吃能喝,倒在床上就睡着了。在家没事,就每天到朋友开的公司去玩,有事也帮帮忙。”

“有空,你到某某大厦八楼去打牌。我们那里有好几个人,你都认识。”

他说的几个人,原来都是体制内的,我当然认识。

老黄说:“这么多年,我也想开了。人生要是有一劫,你怎么躲也躲不过。我那回就是一劫,在劫难逃。”

“现在,只有一件事,我认为不公平。那些向我送钱的人,没有一个人受到处理。如果他们不送,我又到哪里去收呢?”

说到这里,我只能笑笑。这些事情哪是一两句话就能讲清楚的呢。

看来,老黄对当初那几个向他行贿、后来又向司法机关如实交代的人,没有被办罪,还是有点意见。

老黄的话,是不是一点道理都没有呢?也不是。

在法律上,有个对向犯(‬对‬合‬犯‬)‬的‬概念。

‬对‬向‬犯‬,即‬当事人处于不同的方向共同实施的犯罪。如重婚罪需双方当事人才能构成;贿赂罪有受贿人还须有行贿人;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有引诱、容留人,还须有卖淫人。

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没有行贿,哪里有受贿呢?反过来说,没有受贿,又哪有行贿呢?

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从而构成犯罪的。

可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判行贿罪的确实很少。如果统计一下有关办案数据,受贿罪与行贿罪的比例可能不到十分之一。

行贿罪办得比较少,有这几个原因:

法律上对行贿罪有个限定,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送人财物不等于行贿,行贿也不等于行贿罪。

比如,被人索取财物的,不属于行贿。

还比如,本来就是我应该得到的利益,通过送人钱财的手段得到了,也不属于行贿。

有个小朋友,住在某名校的施教区,按照规定就应该在这所名校入学。可是,他的父亲怕学校不录取、耽误了孩子上学。就给校长送了一个大红包,结果皆大欢喜。对于这个校长来说,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这就是受贿。多次受贿或者受贿达到一定数额,就构成犯罪。

这个孩子的家长不存在谋取非法利益的问题,显然不构成犯罪。

另外,行贿罪还有一个是否达到立案标准的问题。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立案标准为一万元。现在,立案标准为三万元。达不到立案标准的,当然不能追究人家的刑事责任。

是不是达到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了呢?也不一定。

法律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鉴于贿赂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取证难度较大。‬而行贿与受贿又是对应的,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实际上是对于受贿人的揭发检举,属于立功表现。‬

由于贿赂犯罪一般没有犯罪现场,很少有物证,很少有现场目击者。钞票又是一种不特定物,就是从犯罪嫌疑人家里搜出巨大数额的钞票,除了很特殊的情况外,也很难确定就是某某人送的。贿赂犯罪主要靠言词证据来认定。在许多情况下,行贿人不说,受贿人不承认,谁也不敢判定受贿事实的存在。

要让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的事实,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行贿人怕别人骂他无情无义,又怕担上诬告的罪名,还怕今后做人没有朋友、做事没有市场,更怕司法机关追究他的行贿犯罪的刑事责任。所以,要想让行贿人说出实话,真的很费劲。

二十多年前,我们查办了一起县处级干部受贿的案件。经过办案人员耐心的说服教育,一个包工头交代了向某人行贿的事实。这个消息不知道是怎么泄露出去了。包工头回家后,有个干部模样的人跑到他家,训了他一顿,要他不要忘恩负义,不要胡说八道。还说别人因为受贿被抓起来了,你也没有好下场,也会坐牢。

那个包工头是外地人,吓得要死,想来想去想了一个晚上,才打电话告诉办案人员这件事情。我们赶紧跑去找他,安抚这个包工头。

后来,又把那个威胁行贿人的干部找到了(这个人也是县处级干部,与受贿人是朋友),查清了事实,严肃批评了他,告诉他:你威胁他人作证,有可能构成犯罪。那人才老实了。

所以,行贿人的主动交代,对于突破案件起到积极的作用。

我们检察院查办贿赂案件,都是先拿到一两个行贿人的证词,再调取一些其他证据,确信无疑后,再传讯犯罪嫌疑人。通过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再扩大战果,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交代,再去找其他的行贿人去调查核实。

因此,大多数办案人员内心并不愿意多办几个行贿人的行贿罪。你办得多了,以后谁还敢向你办案人员交代行贿的问题呢?你还去查哪个贪官污吏呢?

有时候,办案人员被逼无奈之下,也办过一些行贿案。

有一次,我们抓了一个乡党委书记。经过教育,这个党委书记认罪悔罪态度很好,不仅交代了我们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还交代了许多办案人员不知道的问题。我们按图索骥,逐一排查。被找到的人都证实了党委书记的供词是真实的。只是有一个瓦匠头,始终不承认行贿。

上一年,我们在办理一个案件时,就找过这个瓦匠头,他当时还是配合办案人员的,把问题交代得清清楚楚。那个案件,法院一审、二审判决都确认瓦匠头向被告人送了几万块钱。

谁也没想到,这次办案,竟然在瓦匠头这里碰了钉子。

说服教育没有效果,既不能打他又不能骂他,还有更好的办法吗?没有了。

但是,瓦匠头没有便宜可占。经过检察长批准,对瓦匠头以行贿罪立案刑拘,送进了看守所。检察院动真格了。

你瓦匠头不开口,办案人员也不怕,反正上次行贿的事实都在这里。我不会办错案。

后来,瓦匠头行贿案起诉到法院。法官们心里都有数,检察院为什么起诉这个瓦匠头。法院审理就简单了,被告人对过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他证据都查证属实。瓦匠头还是坐牢了。

当然了,有一些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情节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行贿人必须要抓,必须让他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以后,加大了对行贿犯罪处罚的力度。今后,查处行贿案的数字可能比以往要多一些。但是,坦率地说,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也不可能多到哪里去。

一个检察官告诉你:行贿的为什么抓得比较少?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3-11-13
下一篇 2023-11-13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