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一新婚20多天的夫妻就闹离婚,男子要求退还彩礼及三金

彩礼,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金或礼金。当感情破裂,婚姻走向终点时,彩礼该不该返还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近期,丰顺县人民法院丰良人民法庭就受理了这么一起案件并进行调解,结果如何呢?

今年2月11日,丰顺法院丰良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梁女士与被告钟先生于2021年8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后谈婚,于2021年9月2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未生育小孩。原告梁女士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性格不合,未建立夫妻感情,仅仅共同生活20多天,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丰良人民法庭庭长通过和被告律师沟通,了解到被告愿意离婚,但是提出要求原告归还“三金”以及退还全额结婚彩礼23800元。而原告认为,当时被告给的彩礼是用于双方结婚摆酒席的,已经花掉了,不同意全额返还。在庭长的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就关于退还彩礼金额的问题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梁女士与被告钟先生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原告梁女士当庭归还被告钟先生赠送的金戒指一枚、金手链一条、玉质转运珠一串,并退还彩礼人民币10000元。

法官说法:如今很多离婚案件都涉及彩礼返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审判实务中,法庭遇到当事人提出退还彩礼的,如果当事人结婚后一起生活时间较短,但是婚前给付彩礼数额较大,在当事人没有明显过错行为的情况下,一般都会酌情支持退还一定数额的彩礼。以上处理方法,皆立足于当事人给付彩礼的行为属于自愿或者按照习俗给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梅州头条##春日生活打卡季##情感#

来源:掌上梅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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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一新婚20多天的夫妻就闹离婚,男子要求退还彩礼及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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