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手术致残 丈夫将赔偿款据为己有后申请离婚

原标题:丈夫手术致残后 心又被妻子伤透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句话充分体现在小航(化名)身上。

妻子小丽(化名)剖宫产手术致残后,小航不但没有细心照料,反而趁她昏迷期间,私下与医院签订赔偿协议,把赔偿款占为己有。申请离婚不成,他就与别的女子同居生下孩子。

最终,在法律援助的帮扶下,小丽终于获得赔偿。

妻子生活不能自理,丈夫却不管不问

小丽和小航是自由恋爱,2005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时,小两口的日子过得还不错,同年12月,小丽在临泉县某医院进行剖宫产手术,生下女儿。

然而,小丽在手术中呼吸困难、血压下降,并因抢救不及时,造成脑部疾病。经过治疗,小丽保住了生命,但留下脑部二级残疾的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

2006年1月,小丽出院。但让她伤心的是,小航对她不管不问。

小丽的娘家人实在不忍她遭受屈辱,于2006年3月将她接回娘家。由于小丽的医药护理费用高昂,家庭变得入不敷出。

丈夫提出离婚,才说出赔偿款的事

其实,2006年1月,在小丽仍昏迷不醒的情况下,小航私自和临泉县某医院达成了《赔偿协议》,约定该医院赔偿小丽15万元,并做了公证。但这件事,小航没有跟妻子说过。

直到2008年,小航找到小丽家人要求离婚,这才说出赔偿款的事,并坚称钱被花的只剩6万元了。但事实是,医疗事故发生后,小航并没有尽到任何扶养义务,赔偿款也没有用在小丽的治疗和生活中。

这一次,要求离婚不成,小航和别的女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还生下一个男孩。

忍无可忍的小丽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协议,赔偿款应由自己持有。

2010年11月,临泉法院判决撤销该赔偿协议。临泉县某医院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2月,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3月10日,临泉县公证处撤销了对该协议的公证。

但几年下来,这笔赔偿款小丽始终都没能要回。

法律援助帮她拿到赔偿款

2017年,小航再次向临泉法院起诉离婚。

这一次,小丽同意离婚,但要求小航返还赔偿款。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小航向小丽支付经济帮助费5万元,但没有支持小航返还医院赔偿金的请求。

小丽及家人对判决结果不服,遂提起上诉。临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于明湖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今年4月9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判决婚生女由小航抚养,由他自行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除了经济帮助费外,法院还判决小航返还小丽医疗损害赔偿款15万元。

前段时间,小航履行判决,向小丽支付20万元。该案终于尘埃落定。

说法

本案是一起离婚纠纷,但又具有特殊性。

根据《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医院给付小航的15万元,应为小丽一方所有的财产。小航虽然称该款已用于小丽治疗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小丽要求小航返还该款应当得到支持。

[来源:颍州晚报 编辑: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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