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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三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签署并履行:

甲方(出借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

乙方: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

丙方: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投资咨询、财务规划、投资管理等服务,丙方为甲方提供借款人推荐、风险管理及贷后管理服务达成一致,以兹信守。

第一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出借人:指自主选择出借一定数量资金给他人的自然人。

1.2借款人:指有资金需求,经丙方筛选推荐给出借人并得到出借人一定数量出借资金的自然人。

1.3债权:指在出借人与借款人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出借人拥有的全部权益,债权以人民币计价。

1.4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指为出借人的共同利益考虑、由丙方设立并管理、以丙方的名义单独开立的一个专用银行账户,由丙方在借贷各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对每一笔借款都从丙方自身的服务费收入中提取一定金额存入此专用账户,款项专款专用,用于补偿出借人可能存在的潜在回款(本金和利息)损失。

1.5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工作日(法定工作日)。

1.6提前还款:指在出借人与借款人借贷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了借款人的本息偿还周期和金额等相关还款计划,借款人可能在协议规定的偿还周期结束前,在某一期将剩余本金提前偿还给出借人,从而使出借人的资金比约定的计划提前收回。

第二条 甲方的资金出借方式

甲方可以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实现个人的出借需求,如果甲方中途改变资金出借方式,须于下一个资金出借情况报告日前15个工作日签署《出借人客户信息变更书》后方可变更出借方式:

对丙方推荐的借款人进行选择,决定是否出借;如果决定出借,须通过当面签署、传真签署、扫描签署或授权签署等方式直接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协议,甲方有义务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及时付款给借款人;

对丙方服务中的《借款协议》下的个人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受让,将款项支付给所购买的债权的转让方,从而完成资金的出借。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参考丙方推荐后拥有最终决定是否出借资金给特定借款人的权利;

3.2 甲方享有其所出借款项带来的利息收益;

3.3 甲方有权定期查看丙方提供的资金出借情况报告;

3.4 甲方同意,如果其所出借对应的借款人有提前还款的需求时,甲方允许借款人依据约定进行提前还款,而无需再特别通知甲方;

3.5 对于丙方基于推荐出借的需要而提供给甲方的借款人的个人证件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甲方确保仅用于出借参考,不向任何乙方、丙方以外的第三方透露,甲方有义务为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及乙方、丙方的业务内容进行保密。如果甲方擅自、不恰当地向他人透露借款人的信用信息或乙方、丙方的商业秘密,由此对借款人或乙方、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6 甲方保证其所用于出借的资金来源合法,甲方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如果第三人对资金归属、合法性问题发生争议,由甲方负责解决;

3.7 甲方变更账户信息、通讯地址、电话等相关重要信息,须及时通知丙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丙而导致自身受到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3.8 甲方在资金出借、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方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乙方、丙方不负责相关事务处理。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甲方进行服务;

4.2 乙方有义务全程协助甲方完成既有债权的转让手续,并据以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4.3乙方须对甲方个人信息、资产情况及其他服务相关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第五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丙方确保其提供的借款人真实存在,甲方出借后形成的民间个人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否则丙方承担因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5.2 丙方确保向甲方推荐的借款人经过谨慎的信用资质审核;

5.3 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各项信息变更手续,及时报告甲方出借资金收益变化情况,在确定的报告日向甲方寄送其资金出借情况报告;

5.4 丙方应审慎管理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并就账户情况进行定期披露;

5.5 在出借人与借款人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丙方须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协助甲方进行及时催收和追讨;

5.6 丙方为甲方提供资金出借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推荐、出借促成、回款管理、出借资金贷后管理及必要的催收服务、以及定期提供资金出借情况报告等服务,并据以向甲方收取相关的服务费用;

5.7 丙方须对甲方的个人信息、资产情况及其他服务相关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5.8 丙方应妥善保存”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及相关的全部资料以备查阅,保存期限为本协议存续期间及本协议终止之日起10年。

第六条 甲方出借资金的回收管理

6.1 根据甲方与特定借款人之间的借款相关协议文件的规定,借款人有义务对甲方定期还本付息。为便利、统一地回收本息,甲方委托并授权丙方授权其合作机构代为划转借款人每期偿还的本息,在每期收款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进行结算。

6.2 甲方指定如下账户作为资金回收专用账户。甲方须确保如下账户为甲方名下合法有效的银行账户,甲方变更该账户时必须签署《客户信息变更书》并经丙方确认后方可变更;如因甲方未及时书面通知丙方而引发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户 名(与甲方姓名一致):

开户银行(精确到支行):

账 号:

第七条 甲方回款风险的处理方式

7.1 当借款人发生违约时,甲方选择如下之一的方式处置回款风险:

甲方自行追讨,丙方提供协助,由甲方自行承担损失和风险,同时自行享有借款人违约所支付的罚息、违约金等。

由丙方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进行借款人回款风险的共担,规定如下:

丙方根据借款人的整体违约状况设定还款风险金的提取比例,并有权进行适当的调整。

丙方按季度为周期披露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整体信息情况;同时,如果甲方在披露期内得到还款险金专用账户的补偿,将披露甲方的具体受偿情况;如需要,甲方应协助丙方进行由于借款人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诉讼行为。

7.2 甲方选择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进行风险共担的情况下,甲方受偿可能属于如下情形之一:

7.2.1 在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当期余额足以支付当期(每月为一期)所有选择此方式的出借人所对应的发生逾期的借款人的逾期本息时,由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将当期所有违约借款人的全部逾期本息金额支付给甲方及其他出借人,甲方和其他出借人在各自与借款人借贷关系存续期间约定的本息回收情况将保持不变。在甲方得到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代偿当期本息后,借款人其后所偿还的逾期款本息归属丙方的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同时逾期罚息、违约金等相关权益将作为甲方支付给丙方的催收服务费。

7.2.2 在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当期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每月为一期)所有选择此方式的出借人所对应的发生逾期的借款人的逾期本息时,则当期所有选择此方式的出借人按照各自对应的违约借款人的逾期本息金额占当期所有出借人对应的违约借款人的逾期本息总额的比例对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的当期资金进行分配,甲方和其他出借人当期未得到分配的部分自动记入下一期,与下一期发生的新逾期款继续进行上述同样原则的按比例分配,依此类推。

第八条 甲方的债权转让

甲方可在有需要时,向乙方提出将自己当时持有的债权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需求,乙方在接受甲方的书面申请后按照本条下列款项的规定为甲方寻找债权受让人,协助办理转让手续。

8.1 紧急转让需求的安排

如果甲方的需求为尽快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资产,则乙方尽最大努力为甲方尽快寻找债权受让人:

8.1.1 实现实际转让

在乙方为甲方成功寻找到债权受让人并且甲方接受、完成转让行为的情况下:

8.1.1.1 如果乙方在接受甲方的书面申请后30日内(含,下同)为甲方寻找到债权受让人、协助办理完毕转让手续,则乙方收取甲方当次成功转让金额的2%作为转让服务费;

8.1.1.2 如果乙方在接受甲方的书面申请后30日后、60日内位甲方寻找到债权受让人、协助办理完毕转让手续,则乙方收取甲方当次成功转让金额的1%作为转让服务费;

8.1.1.3 如果乙方在接受甲方的书面申请后60日后、90日内为甲方寻找到债权受让人、协助办理完毕转让手续,则乙方不收取转让服务费。

8.1.2 未发生实际的全部转让

如果乙方在接受甲方的书面申请后90日内为甲方寻找到债权受让人,且债权受让人提出的购买价格不低于甲方的债权价值,但甲方改变了需求、决定不再转让债权或只转让其中的一部分,则

8.1.2.1 甲方仍需就初始提出的债权转让申请的金额比照本条8.1.1的规定支付转让服务费;

8.1.2.2 甲方在8.1.2.1所述事项完成之日起180日内不得再次对同一笔债权提出转让申请。

8.2 非紧急转让需求的安排

如果甲方的需求为在乙方接受甲方的书面申请后90日内任意时间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资产均可,则乙方将平衡各方面情况、在适合的时间为甲方寻找债权受让人并协助办理完毕转让手续,乙方不收取转让服务费。

8.3 未及时协助实现转让需求的补偿条款

8.3.1 如果乙方在接受甲方的书面申请后90内未能为甲方寻找到债权受让人,则从乙方接受甲方的书面申请后90日满开始,乙方在甲方每月的本息回收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其当时持有的该笔债权资产0.5%(不足月的情况,按照天数比例,按照月0.5%进行折算补偿比例)的金额作为对甲方的补偿,补偿至下述日期中的最早一日:

8.3.1.1 其后乙方为甲方寻找到债权受让人,甲方接受并将债权进行转让之日;

8.3.1.2 其后乙方为甲方寻找到债权受让人,甲方选择不进行转让之日;

8.3.1.3 甲方出借款对应的所有借款人的还款完成之日。

8.3.2 如果在上述补偿过程中的任何时候,乙方为甲方寻找到债权受让人,甲方选择不进行转让,则乙方不再支付补偿,且其后180日内甲方不得再次对同一笔债权提出转让需求。

8.4 甲方债权发生转让时,如遇支付日(甲方出借资金期限届满后的三个工作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款项。

第九条 资金出借及回收方式

请在以下甲方选择的方式前 ” “内打”√”,不选择的前方” “内打”×”,不可留空白项。

甲方需在签订本协议同时准备好出借款项,划扣将按如下日期进行,划扣成功后丙方将尽快为甲方推荐借款人,并出具《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

XX宝 出借金额: (大写)

意向出借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选择变更上述出借及回收方式时,变更后仍需满足所申请的新方式对应的出借要求。

第十条出借款项的支付

甲方可以选择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出借款项的支付。

10.1 安心账户

甲方可以选择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出借款项的支付。

10.1.1 安心账户开立

丙方在合作银行开立委托账户,合作银行在上述托管账户项下建立甲方托管子账户,该甲方托管子账户称为安心账户;

10.1.2 划扣账户

甲方提供本人划扣账户并委托丙方的合作银行从甲方银行账户中代为划转出借金额至安心账户,由丙方合作银行按时划转给债权转让人;

甲方必须确保如下账户为甲方名下合法有效的银行账户,甲方变更该账户时必须签署《客户信息变更书》、经丙方签收后方可生效;如因甲方未及时书面通知丙方而引发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户名(与甲方姓名一致):

开户银行(精确到支行):

账号:

10.0.3 资金所有权

安心账户资金所有权属于甲方;

10.1.4安心账户管理

在委托期间,安心账户由合作银行管理,该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依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所载明的购买债权日期前一工作日,丙方合作银行进行资金划转,将甲方购买债权款项划入债权转让人账户;

10.1.5 上述安心账户为不计息账户;

10.1.6 对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与特定的借款人签订的信贷文件及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任何由丙方合作银行划扣的款项,若出现由于丙方原因导致的划扣错误,则丙方应返还错误划扣款项并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2倍支付甲方利息。

10.2 委托划扣

甲方选择”委托划扣”的形式进行出借款项的支付。

10.2.1 划扣账户

甲方提供本人划扣账户并委托丙方的合作机构从甲方银行账户中代为划转出借金额,由丙方按时划转给债权转让人;

甲方须确保如下账户为甲方名下合法有效的银行账户,甲方变更该账户时必须签署《客户信息变更书》、经丙方签收后方可生效;如因甲方未及时书面通知丙方而引发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户名(与甲方姓名一致):

开户银行(精确到支行):

账号:

10.2.2 《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所载明的出借日期,丙方将甲方购买债权款项划转给债权转让人;

10.2.3 对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与特定的借款人签订的信贷文件及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任何由丙方合作机构划扣的款项,若出现由于丙方原因导致的划扣错误,则丙方应返还错误划扣款项并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2倍支付甲方利息。

10.3 解除协议条款

甲方要求解除本协议,需于出借日期前3个工作日签署并向丙方提交书面申请文件《终止协议通知书》,丙方同意并盖章后,协议解除。

第十一条 资金出借及回收方式说明

11.1 XX宝:

11.1.1 甲方委托丙方将按月代划转的借款人偿还的本息参考丙方推荐进行新一次的出借,款项由丙方代为划转给所受让的债权的转让方;如丙方未能成功推荐,则借款人偿还的本息将在应还款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在本协议第六条中指定的资金回收专用账户进行支付,由甲方自行支配;

11.1.2 甲方可随时向丙方提出将出借方式转为月息通或月益通,但甲方需要在下一个资金出借情况报告日前15个工作日向丙方提交《客户信息变更书》,经丙方确认后方可变更;

11.1.3 该笔资金出借满12个月后,甲方对该笔出借资金提出债权资产转让需求的,乙方协助寻找债权受让人,债权转让适用本协议第八条的规定;该笔资金出借未满12个月时,甲方对该笔资金提出债权资金转让需求的,乙方不予接受。

第十二条 文件的安全保管

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信贷文件原件,甲方委托丙方代为收取和保管。

保管过程中,如果甲方需要查阅或使用其出借所对应的借款人信贷文件,则可联系丙方,甲方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到丙方处查阅,丙方须予以配合;在甲方有合理的使用需求时,丙方应提供协议复印件以便甲方进行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风险提示

13.1 政策风险

因宏观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因素引起的风险;

13.2 借款人信用风险

当借款人短期或者长期丧失还款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人身出现意外、发生疾病、死亡等情况),或者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发生变化时,甲方的出借资金可能无法按时回收;如果甲方在本协议第七条中选择的是第二种风险承担方式,则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弥补当期所有的逾期借款人的违约金额时,甲方当期应得到的回款可能延迟回收;

13.3 资金流动性风险

甲方按照约定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使用,在借款人不主动提前还款的情况下,借款人将按照约定的期限分期偿还甲方的本金和利息,甲方的出借资金将分期回收,因此资金回收需要一定的周期。同时,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的约定,乙方将在甲方提出需要以及其他对甲方有利的时机,努力帮助甲方寻找、向甲方推荐愿意受让甲方债权资产的第三方,但不能确保一定能够在甲方需求的时间协助甲方寻找到合适的债权受让人,各方按照8.3条款规定进行处理;

13.4 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而可能导致甲方资产损失的风险。

13.4.1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13.4.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 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 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13.4.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13.4.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各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各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保密

14.1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各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14.2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 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 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 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 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14.3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使得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如多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16.1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16.2 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各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则各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各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16.3 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16.4 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16.5 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17.1 如果甲方出现出借资产的继承或赠与,必须由主张权利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向丙方出示经国家权威机关认证的继承或赠与权利归属证明文件,经丙方确认后方予协助进行资产的转移,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主张权利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乙方、丙方不负责相关事务处理;

17.2 本协议有效期1年,如期满协议任何一方没有提出解除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延续一年,以此类推;在每次协议到期时,如果三方需要对本协议版本进行修订,则在任何一方提出请求时,有三方协商决定是否签署新版协议;

17.3 三方确认,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和履行以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17.4协议完整性: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协议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一俟生效,本协议对协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17.5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或成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其不应影响:

(1) 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在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

(2) 本协议的该等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在其它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17.6法律变化:如因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失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各方将立即进行协商,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17.7协议修订: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各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7.8如协议一方为法人,本协议签署前,该方应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协议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授权文件。

17.9本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17.10本协议一式【】份,各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丙方服务费收费标准

甲方了解并同意:丙方因其提供的各项服务向甲方按月收取服务费,并按照各方约定的如下标准、自甲方出借收益中按月扣除。

账户级别根据出借人每月30日的资产价值确定(2月以最后一天价值确定)

1. 服务费率由资金出借情况报告日前一个月30日的本协议所涵盖的所有出借方式合计资产所对应的账户级别确定;

1. 服务费按照出借笔数分别进行对应收取;

1. 服务费由丙方在每笔出借款对应的回款日收取(在当期借款人还款中自动扣除),单笔服务费=该笔出借资金上一个出借情况报告日价值﹡服务费率。

1. 首次服务费收取时间为客户第二个资金出借情况报告日;

1. 客户进行债权转让时,当期服务费在转让成功时收取,按照转让之前最近一次资金出借情况报告日资产价值确定服务费率,服务费=转让债权价值﹡服务费率。

1. 服务费收取标准不适用于资金出借及回收方式为:……。

1.

根据中国相关法规的要求,您需要抄录下列语句以确认就受上述内容:

“本人已经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相应权利义务,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甲方签字:

乙方: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丙方: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出借办理流程说明

尊敬的 客户:

1. 一、您已经正式收到、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了本说明书的提示内容;

2. 二、您已经充分了解出借所应办理的手续和流程;

3. 三、您已经确认了解前述所有文件内容,签署前述文件为您本人真是意愿。

为保障您的知情权与资金安全,本说明书提示您充分阅读并确保按照以下流程办理出借手续。

1.您将收到”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一式三份,三方签字盖章后,由您本人保留(协议末尾盖章文件)一份;

2、针对您每一唯一出借编号(《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中所列编号,不同)对应的出借资金,您将收到带有由债权转让人和XX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有效签章的《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一份,您对债权内容确认无异议后,不需签署,文件由您本人保留,在您按照《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约定情况支付债权转让对价后,该债权转让即生效,请妥善保留《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以做资产凭证;

3.针对您每一唯一出借编号对应的出借资金,您将在首次出借后每月收到《资金出借情况报告》,列明您的资产变动明细,您收到后进行了解,不需签署,文件由您本人保留(出借方式为”…”不适用此条);

4.针对您每一唯一出借编号对应的出借资金,您将在首次出借后每月收到《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列明您报告日回收款项再出借情况,如果您接受此批债权,则不需签署,文件由您本人保留,如果您不接受此批债权,请在《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对应的报告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回执反馈回XX公司,XX公司重新为您推荐债权(出借方式为……,不适用此条);

5.为了您的资金安全,您每次出借资金的支付,请严格按照XX公司所见证盖章的《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或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上指定的账户进行支付,请您确保不进行其他路径的支付。如果因您未按照XX指示而进行款项支付带来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责任;

6.您出借所得收益的应缴纳税款,由您自行申报纳税;

7.所有信息变更须填写相关书面变更申请:《客户信息变更书》;

8.信息变更流程办理说明;

8.1 自然信息变更:通讯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自然信息有变动时,须在相关自然信息变更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XX公司,并填写《客户信息变更书》,由XX公司存档备案;

8.2 资金出借及回收方式变更:针对每一唯一出借编号对应的出借款项的出界方式及回收方式有变更需求是,如在此笔出借款项对应的报告日前15个工作日确定变更的即签署《客户信息变更书》并提交给XX存档备案的,在当期报告日前生效;如在对应报告日期15个工作日内确定变更的需求从下一个报告日起生效(出借方式为……,不适用此条);

8.3 债权转让:针对每一唯一出借编号对应的出借款项封闭期结束后,出借人有债权转让需求时,填写《出借人债权转让申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出借人《出借人债权转让申请》后协助出借人办理债权转让相关手续(出借方式为…,不适用此条)。

客户申明:本人签署本说明书表示已祥阅本说明书并充分了解和认可本说明书所述内容。本人确认,本说明书及上述所提及的正式协议文件所阐明内容是本人与XX已经或即将达成的对于各方合作的唯一有效解释,在此之外,本人不认可任何第三方的口头承诺或其他无法律效力文件所阐述的内容。

甲方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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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经理姓名:理财经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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