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给委托人打赢官司却赔偿3万元的教训

律师给委托人打赢官司却赔偿3万元的教训

2015年,河南一律师事务所突然接到一份法院的传票及起诉状,该所的C律师2010年6月代理了一起案件,因被告没有出庭,法院对被告缺席审理后,判决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货款47000多元。在正常情况下,委托人的官司赢了,大都会向律师说一声:“谢谢。”

令这家律师事务所和代理案件的律师没有想到的是,委托人过了好几年不表示感谢不说,反而起诉律师事务所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难道是委托人“过河拆桥”吗?

  原告李某诉称,2010年6月21日,原告委托被告的执业律师C某、W某代理他起诉彭某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交纳了2000元的代理费,给代理律师出具了特别授权委托书,其中有一项授权是代收取法律文书。两名律师代理案件后,一直没有告知原告诉讼结果。2013年7月,原告李某向C、W二位律师询问案件结果时,C某才告知案件早已结束,并将判决书邮寄给原告李某。原告李某持判决书到法院申请执行时,被法院告知判决书生效已经超过2年,原告李某丧失了申请法院执行的权利。

因原告委托的律师没有及时告知诉讼结果,也未及时将判决书送给原告,导致原告未能在法定期间向法院申请执行,造成经济损失4.7万余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的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某律师事务所答辩认为:被告委派的两名律师已经完成了原告委托的代理业务,并在法院判决后多次用电话告知原告李某前来领取判决书或提供地址以便邮寄判决书,但原告李某表示“自己安排时间前往律师事务所领取判决书。”由于原告李某一直没有前来领取判决书,又多次电话通知李某领取判决书,并通过中间人告知李某前来领取判决书,李某一直没有前来领取。即原告起诉的事由不成立,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给委托人打赢官司却赔偿3万元的教训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某律师事务所邮寄判决的邮政回执,回执记载的邮寄时间是2013年7月,比判决书记载的时间迟延了三年多,能够证明原告取得判决书时,已经逾期无法申请法院执行。

原告又提供了交费2000元的凭证,证明自己与律师事务所形成了有偿代理的服务关系。

针对原告的举证,被告某律师事务所质证认为:对原告的两份书证没有异议,但某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确实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多次电话或短信、通过中间人告知的方式通知了原告前来领取判决书,但原告出于不明原因,一直没有来领取。对于收费2000元一事,某律师事务所认为:此案是无偿代理,这2000元不是代理费,而是办案的其他费用,费用已经由律师事务所入账。因此案是原告通过代理律师C某的朋友来找律师帮忙的,所以,只收了办案的杂费而没有收取代理费,此案是无偿代理,不包括向委托人李某送达法律文书。

在法庭调查中,被告某律师事务所对领取判决书后到申请执行期限届满日之前的期间内用什么方式通知李某领取通知一事,向法庭表明“除代理律师C某和中间人王某的证言以外,没有其他证据。对C某是无偿代理案件一事,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抗辩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低于书证,且证人C某本人是案件的代理律师,其证明的效力极低不予采信。对证人王某的证言,因其证明的事实无法反驳原告的证据,也不予采信。因被告认可已经收到原告李某交纳的2000元的事实,本案属于有偿代理,被告抗辩无偿代理不包括向委托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C、W两位律师作为李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在领取判决书后应及时告知李某判决结果并将判决书送达李某。由于被告委派的两位律师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给李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某律师事务所赔偿李某的损失4.7万元及诉讼费。

某律师事务所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某律师事务所一次性补偿原告李某损失3万元,双方调解结案。

某律师事务所接受了一次惨痛的教训,此案的经济损失不大,但声誉损失不小。为此,该律师事务所加强了对律师代理案件的监督管理,虽然是“亡羊补牢”,但可以杜绝此后再发生同类事件。

律师给委托人打赢官司却赔偿3万元的教训

在这起案件中,律师事务所为什么要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已经说明了理由。在诉讼中,律师事务所尽管抗辩律师已经用电话通知了原告李某前来领取判决书,却没有提供证据。特别是在法庭抗辩的时候,被告的律师主张自己用“打电话、发信息、请中间人通知”的方式履行了告知义务,却没有证据证明。

律师为外地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业务完成后,第一时间应该是通知或邮寄判决书到达委托人手中,这是一项起码的义务。不管是有偿代理还是无偿代理,既然在授权委托书已经注明了是特别授权,律师在案件结束时,第一项义务是及时通知委托人,而有效通知委托人的方式是邮寄。作为执业律师来讲,不及时向委托人送达特别授权领取的判决书,必然要承担风险。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两名代理律师都没有及时邮寄判决书,这个错误是无法原谅的。律师事务所赔偿了当事人的损失后,必然会要求代理律师承担责任,损失虽然不特别惨重,但教训极其深刻。

另外,律师在法庭上证明曾经用信息提示过委托人领取判决书,但在诉讼中却无法提供向委托人发送信息的载体证据,显然,C律师在法庭上的陈述是不真实的。手机对向接收方发送的各种信息,不是有意删除,会长期保留在手机上的。如果手机的机主向法庭证实用发信息的方式向李某提醒过,则应该能够提供记录信息的载体。即使删除了信息,也可以通过恢复技术将信息找回来。但C律师无法提供发信息的证据,这一陈述理由法庭不予采信是必然结果。

律师代理任何案件都有卷宗,律师的业务卷宗是要保存案件资料的。这起案件被告的律师事务所无法提供证据的重要原因,就是向委托人通知领取判决书时,是电话通知,就应该将电话录音并刻盘存卷。发送信息通知,则应该将信息下载打印存卷。是邮寄通知,则应该将邮寄回执存卷备查。

基于以上分析,这起律师事务所赔钱的诉讼教训值得所有律师所和律师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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