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货款支票,金额94万余元
谎称朋友缺钱,临时借用“过桥”
伪造支票签章,转至自己公司
钱款一直未还,是“借”还是“骗”
11月18日 13:45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与
《检察风云》杂志社
联合推出的《庭审直击》节目
将直播这起本市提起公诉的票据诈骗案
上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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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陈丽莉、姜晓艳将出庭支持公诉,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何萍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李小文共同为您解读。
案件概述
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蒋新伟(时任苍能角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能公司”副总经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借款用途,从左某(上海鑫钪叁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钪公司”的挂靠业务员)处,骗得苍能公司为支付货款开具给鑫钪公司的一张金额94万余元的支票后,伪造签章,冒用鑫钪公司名义,将该支票背书转让至由其实际控制的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后用于偿还该公司的银行债务及其他债务。(注:以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蒋新伟被警方抓获,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陆续还款人民币30余万元,后因逃匿,经上网追逃,于2019年3月30日再次被警方抓获。今年10月28日,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蒋新伟以票据诈骗罪提起公诉。
公诉人介绍
陈丽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上海市优秀公诉人,宝山区“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姜晓艳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
专家解读
本次庭审直播,我们邀请到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何萍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李小文两位专业嘉宾现场进行解读。
何萍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曾任华东政法大学教务处副处长,挂职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长期从事刑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多次赴美国、荷兰、匈牙利等地讲学,多次独立出版中英文专著、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多篇论文被联合国反洗钱网站、加拿大警察学院网站、美国联邦调查局电子学术图书馆等网站收录。
李小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刑法学博士,全国公诉标兵提名,第六届全国优秀公诉人,全国检察机关首批调研骨干人才,第九届上海市优秀公诉人。
本案诉讼焦点
❶ 被告人蒋新伟在历次供述中,均未承认支票背书处的印章是由其伪造的,那么伪造印章的人到底是蒋新伟还是另有其人?
❷ 被告人蒋新伟一直辩解称其本意是借款而非诈骗,这笔钱款到底是“借”还是“骗”?
检察机关为何认为被告人涉嫌票据诈骗罪?专家将结合庭审为您进行详细解读。请关注11月18日下午13:45,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检察风云》杂志社联合推出的《庭审直击》。
小贴士——法律小知识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来源:上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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