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也该同样办理

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也该同样办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02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实践中,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公诉部门能够及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以下简称换保),而对于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或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案件,是否应当换保,并重新计算取保候审期限,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不应再换保。理由如下,本院自侦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决定,是以本院名义作出,而非以本院自侦部门名义作出,同一检察机关不能以同一涉案事由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两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否则属于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行为。所以,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不应换保,且公诉部门办案期限的取保候审期限也应从侦查阶段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也应参照对公安机关的规定,予以换保,并重新计算取保候审期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从立法原意和案件流程来看,自侦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或不起诉阶段办理流程、适用标准基本相同,《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对自侦案件审查起诉或不起诉阶段办理的规定,如无明确规定均可参照适用对普通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的规定,而且《刑事诉讼法》第3章对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并未另行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规则对于自侦案件是否换保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参照普通刑事案件的换保规定执行。

第二,公诉部门换保不属于同一机关因同一事由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两次取保候审决定。自侦部门采取的取保候审针对的是侦查阶段,不能也不宜延伸到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部门需要办理换押手续,并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换保和换押属于同一性质,公诉部门换保后重新作出的取保候审措施针对的是审查起诉期间。如果取保候审自侦案件移送其他院审查起诉,则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措施也完全可以轻易规避上述疑虑。而移送他院和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并无本质区别。

第三,自侦案件换保不会对犯罪嫌疑人人权造成严重侵犯。取保候审措施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约束较少,不会像羁押和监视居住措施那样对犯罪嫌疑人人权造成较大损害,况且,公诉部门办案期限通常情况下为1个月,最长不过4个半月,如起诉至法院,法院会对其重新办理强制措施,换保在有利于公诉部门办案的同时,不会在较长时间内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第四,自侦案件换保有利于办案。由于自侦案件相对复杂,侦查周期长,有部分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后,侦查阶段办理的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剩余的取保候审期限短于公诉部门法定办案期限。实践中也不时出现如不换保则在公诉办案期限内犯罪嫌疑人无强制措施在身的情况,对于此类案件,如不换保,往往会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不能及时到案等妨碍诉讼的情形出现,而换保就可以有效避免上述情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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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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