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一、法律规定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二、适用条件

简易程序是当场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含义

  简易程序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对依法应当予以处罚,事实确凿、处罚较轻的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不同,是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简便易行,体现了繁简分流、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精神。在普通程序中,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法定情形的,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可使行政处罚案件得到迅速处理,从而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根据本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事实确凿。本法第2条中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事实确凿,是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可靠,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难以否认,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判断,没有进一步调查取证必要的。如机动车驾驶员驾车闯红灯,执勤交通警察发现后,即可当场对其处罚。

  二是有法定依据。是指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本法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三是较低数额罚款和警告。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种类不宜多,而且应当是处罚轻微,对当事人权益影响不大的案件,这样有利于执法。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种类仅限于两种:一是较低数额罚款。必须符合本条规定的幅度,即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关于较低数额罚款有一个变化过程,修订前适用简易程序的罚款数额为个人50元以下和组织1000元以下。有些意见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收入水平的提高、物价指数的上涨,1996年规定的数额已经明显滞后,制约了行政效率,导致设立简易程序的意图难以落到实处。为适应行政执法实际需要,本次修订将适用简易程序的罚款数额作了适当提高。二是警告。警告,是指以申明处分对象的违规行为,并对其进行警示,以告诫其自律,不再违规的惩戒措施。本法第9条将警告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警告是比较轻微的一种处罚方式。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条件,除本法规定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当注意的是,其他特殊规定必须由法律规定。如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6条规定,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500元以下罚款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三、简易程序的运用

(一)身份的表明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证件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依法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了解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其执法证件,表明其执法身份。执法证件中,应当载明其所属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该执法人员姓名等内容。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与交付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出具的、载明该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的有关内容的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上的依据。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是行政处罚程序一个重要环节。得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是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比较单一,即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签收;如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

  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这次修法,增加了“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内容,便于当事人在不服行政处罚时,可以直接按照处罚决定书载明的“途径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有利于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

  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的行政机关备案。执法人员是受所属行政机关指派并代表所属的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负有监督的职责。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11-08 13:30
下一篇 2023-11-08 14:27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