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涉外婚姻面临的法律问题!!!

离婚律师--涉外婚姻面临的法律问题!!!

离婚律师–涉外婚姻面临的法律问题!!!

这起案件虽由林州法院审理,但却给法官带来了不小难题,包括送达问题、语言问题等,法官从郑州委托了专业的翻译公司对传票、起诉书等内容翻译了英语、僧伽罗语两种版本,并于今年1月7日向古纳拉什纳在斯里兰卡的居住地和沙特阿拉伯的工作地进行了邮寄。经过一个多月的漫长等待,最终邮寄件被男方签收。今年5月17日林州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许倩及其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古纳拉什纳经过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准予离婚。判决书下达后,法官再次对判决书等内容翻译了英语、僧伽罗语两种版本邮寄至斯里兰卡和沙特阿拉伯。目前该案判决书已生效。

法官在此提醒,随着中国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跨国婚姻日益增多,从表面看,跨国婚姻新潮浪漫,其背后,也有一定的风险和无奈。所以,一旦决定与外国人结成婚姻,一定要考虑在语言交流、文化差异、饮食习惯、子女教育等方面存在的差距。

跨国婚姻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结婚程序

涉外结婚是指男女有一方不是本国人的,需要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对此,我国《婚姻登记条例》有以下规定:

1、男女双方符合我国法定婚龄;

2、不存在不能结婚的情形;

3、外国人一方提供以下材料:①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②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二)婚前财产

涉外财产分割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即是否适用中国的法律。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因此,双方在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的,婚前财产分配,也适用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三)离婚管辖

涉外离婚诉讼程序中,如何确定法院的管辖即该向何地法院起诉,是当事人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根据我国法院规定,涉外离婚诉讼,一般根据下列原则确定法院管辖。

(一)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一般规定。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特殊规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离婚律师--涉外婚姻面临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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