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依法用工“小课堂”第六期:女职工依法享有哪些劳动权益,你知道吗?

前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为全面鼓励生育、降低生育成本,提出要切实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那么女职工主要有哪些劳动权益,你了解吗?

一、女职工是否享有与男职工平等就业的劳动权利?

《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而《就业促进法》第2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二、女职工可以享受多长时间的产假?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所以,一般情况下,女职工可享有158天(98天+60天)的产假,并且男方也享有7天护理假。

三、女职工产假工资应该怎样发放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又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四、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是用人单位因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第41条是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但是不包括《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失性原因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五、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可以降低工资待遇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所以,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既不可以降低其工资待遇,也不可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六、女职工可以从事夜间工作吗?

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工作时间有明确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职工从事夜间工作也要按照标准工时有关规定,任何超出工作时间的情况都属于加班情形,应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支付相应加班费;同时延长工作时间的,每天最多不超过3小时,每月最多不超过36小时。一般情况下,女职工可以与男职工一样从事夜班工作,但是《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1条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第15条也规定,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所以,对于孕期、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安排其不能从事夜班工作。

七、女职工请假产检可以扣工资吗?

根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孕期女职工给予保护:(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所以,女职工因产检原因需要在工作日请假的,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产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工资正常发放,不得克扣。

八、什么是女职工权益保障专项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52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女职工的劳动经济权利:劳动就业、同工同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等;2.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女职工禁忌劳动保护、“四期”保护、妇科疾病普查、生育待遇等;3.女职工的政治文化教育发展权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职业教育、技术技能培训、晋职晋级等;4.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九、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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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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