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山腾机械设备租赁公司“挂名法人”涉嫌非吸罪宣判

被告人冯x,男,案发前系烟台山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法院查明事实如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x伙同李某、马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间,在本市朝阳区中发展信(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以投资济宁鑫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项目可获得高额返利为由,与投资人签订《第三方资管协议》,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1600余万元,返利人民币300余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300余万元。

其中,被告人冯x为用资项目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参加投资介绍会帮助中发展信(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投资人宣传项目等。被告人冯x后被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起获手机1部现在案。被告人冯x退赔人民币5万元及王泽寅退赔人民币11万元,武金涛退赔人民币11万元,李琳琳退赔人民币30万元,共计人民币57万元现在案。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冯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款人民币五十七万元(含在案手机1部之变价款),发还集资参与人。

田律师小结

本案的主要特点是挂名法人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在已有判决的基础上,法院查明了被告人仅仅是挂名法人,加上已经全部退缴违法,故而,朝阳法院认为被告人冯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由于判决时间2021年12月27日,判决一年半时间,判决缓刑意义不大,2022年1月13日服刑期满释放,也算是网开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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